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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害了我们?天台县国企下岗职工十五年的沉冤何时昭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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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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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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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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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5-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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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被托管的国有资产,早已回到了天台县国资公司手中。

    我们建设的厂房、库房、办公楼等至今旧貌未改。


    我们的临街建筑已改建成一排店铺。

    尽快让我们这些未经合法安置的职工回到自己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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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为官勤政为民,执政为民,请不要护短,回避遮掩也不是办法。

    请真心实意地和职工维权代表坐下来商谈解决办法。

    维权一年多了,明摆着是政府官员严重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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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廉江一副局长执行政府指令违规发证获罪2011-05-17 08:37:00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有7311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24)
    核心提示:近日,湛江市培才中学高三女生何倩在微博发帖为父亲喊冤。她的父亲叫何耘韬,任湛江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2005年执行政府指令,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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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上告,查他个水落石出。

    当官不为民办事,要他们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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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安置方案和据此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系无效协议,依据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
    3、存在制订协议的欺骗性和实际资产存在违法转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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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1、制定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
    主管部门和厂部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采取了欺诈、威胁(限期填写他们制定的申请书)等方式诱使职工“接受”安置方案。
    (1)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规定
    (2)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规定
    (3)、违反了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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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1}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买
    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1)安置方案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中的规定(安置方案主要依据是国发(1994)59号第五条规定制定)。
    (2)安置方案违反了和抵制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3)安置方案违反了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
    (4)安置方案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安置方案违反了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的承包、兼并等必须规定: 安置方案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天台县委(1998)6号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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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5-6-1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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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5-22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LZ的遭遇
    国有资产流失,被私分的例子很多
    苦了真正的劳苦大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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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1违反了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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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2)丝织厂从未进入破产程序,先托管,后兼并,再置换。丝织厂职工只能按照政策先进入(录用)托管和兼并单位工作。未进入破产程序,而直接套用国发(199459号文件安置职工;违反了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该文件是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而制订的。)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政策以及适用对象。违反了国发[199710 “五、
    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七、
    破产责任的追究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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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置方案违反了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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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3)安置方案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10号中第二条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4)安置方案违反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规定:“二、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和第九条规定:“ 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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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地方规定的承包、兼并等必须规定:中共
    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
    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
    体实施意见》规定: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
    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
    体企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
    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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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2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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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24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省吧 你斗不过他们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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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要是政府部门领导不依法行政,小老百姓光靠讲理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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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政府部门某些领导作出的答复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当时背景下,从国家到省、市对企业改制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天台县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对原丝织厂进行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现在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
    其实,我们的企业当时是被托管兼并性质,国家早在1989年就已制定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怎么就“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他们混淆我们当初签订的 “买断工龄”协议(即同时买断了劳动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混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我们没有获得安置费、系未经合法、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本质区别。 对于部发{1995}262号文件适用对象的解释更是只看标题不看内容,阅读和理解能力犯了极低级的错误;我们于2002年全额上交当初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至今没有领取分文安置费。根据行使买回权的效力,我们从法律上已事实接续并延续了劳动关系。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有本质区别。所谓“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实际是以1996年标准和工龄发给安置费(500/每工龄年),附加一点银行利息更是既无政策依据也令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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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1)违反了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2)丝织厂职工依法应按照兼并政策,先进入(录用)托管和兼并单位工作。未进入破产程序,而直接套用国发(1994)59号文件安置职工,
    违反了该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政策以及适用对象。
    (3)协议违反了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4)协议内容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10号中第二条和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5)协议内容违反天台县委(1998)6号规定:“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3、协议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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