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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害了我们?天台县国企下岗职工十五年的沉冤何时昭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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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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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可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区别界定:  (1)形式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所体现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不完全造成损害的,能够进行形式补救的,形式补救后,合同有效,在形式补救前,按效力待定合同处理。  (2)形式不违反强制性,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以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予以认定,但应根据合同约定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程度,结合合同本身所体现的利益综合确定,具体有可撤消、相对无效、部分无效及效力未定等结果;  (3)在形式和内涵两方面都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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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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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置方案和据此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发(1994)59号和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劳部发(1995)262号(系禁令)、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天台县委(1998)6号等文件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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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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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5-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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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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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求重新安置
    主要理由:
    (1)昔日官员腐败犯下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大错误:为政绩至国资流失+职工安置程序违法+安置方案违法+全额收回了安置费加征利息后至今未予妥善安置。
    (2)因为我们上交安置费加利息后,原协议已废除;我们至今未安置。我们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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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5-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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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正常上访是谁造成的?陈晓平为什么对群众上访如此耿耿于怀?请听陈晓平说吧,最近三个月来,非访、无理访、缠访现象明显反弹,形势异常严峻,特别是创造了万载发展史上的几个“新纪录”。一是创造了赴京非正常上访人数的“新纪录”,全市赴京非正常上访总共才23人次,而万载县就有12个,比其他9个县市区总数还多;二是创造了“八一”涉军非正常上访的“新纪录”,是今年全省唯一一例;三是开创了上“洋访”的“新纪录”,到外国使馆非正常上访,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形象,破坏了万载人民的美好声誉。
      群众为什么要掏腰包到北京上访? 责任是政府的还是群众的?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探究!从全国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群众利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强迫、压制群众拆迁是主要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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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2008年09月01日 08:14:24  来源:法制日报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暂不规定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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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聚焦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系列评论之二
    人民时评:“损害群众利益”是最大的腐败
    张铁
    而贪污渎职一类的腐败行为,种种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直接损害到群众利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则造成公共财政的浪费。而公共财政,正是来自无数纳税人——群众。另一方面,腐败的成本,很多时候经过“层层转包”,成为一种隐性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公众的身上。这些“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也最渴望得到解决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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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看,损害群众利益,其“腐”不在贪污受贿之下。“权为民所赋”,换句话说,只有群众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才有公权力的产生和行使。而不论是哪类腐败行为,都是滥用了“权利”的赋权,忘记了“权利”的信任,违背了“权利”的契约。从某种程度上说,损害群众“权利”,是涉及到权力根本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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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所说的群众利益,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公权力本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权力作为一种无形的东西,其行使权往往在有着独立人格、一己诉求的个人,于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边界不清时,公共利益反而会成为个人利益的大旗,无数打着“发展”招牌,实际上或为积累政绩、或为牟取私利的行为,不正是如此吗?从“利益侵害”的层面上看,对群众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最大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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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博客网映山红,鲜红的,粉红的,漫山红遍,映红了山,映红了天。映山红是革命烈士的鲜血染红的。浙江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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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多地掀起治理庸官懒政风暴 手段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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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社会不公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既有官员不讲科学发展的缘故,也有社会公民道德失范的缘故,更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的缘故,如果社会上“不公平非正义”任其发展,足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政权的巩固。追求公平正义成了中国发展转型期人们最强烈声音,维护公平正义既考验官员的责任,也考验广大公民的道德良知,更考验各级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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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政府部门某领导:
    已经答复过的问题,不予再谈。


    哪怕断章取义,哪怕搪塞遮掩,哪怕错误言论?执政为民等于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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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一审被判死刑2011-05-12 15:48:59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有4241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63)

    核心提示:12日,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死刑。据悉,许迈永在职期间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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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一审被判死刑2011-05-12 15:48:59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有4241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63)

    核心提示:12日,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死刑。据悉,许迈永在职期间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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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1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过去就算了啊  这样吼吼没用的  没人会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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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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