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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政府官员与民争利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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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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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制定实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即“买断工龄”是否合法?
对于被托管兼并企业。1989219日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天台县委(1998)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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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3、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国发(1994)59号 、劳部发[1995]262号、劳



部发〔1996〕354号等均已出台。


为什么说“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为什么掩盖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之违法行为?反而说“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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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4、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为什么有禁不止,为什么反而断章取义说:“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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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5、我们当初是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违法协议。而单独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信访答复》为什么答非所问,分拆协议解答说“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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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6、作为政府官员,理应知道违法协议即使有公民签字也是无效的为什么说“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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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7、我们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而单独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政府部门用一次性安置费把我们的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买断。政府行为确立了工龄的买卖关系;又是政府行为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卖掉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在协议违法且无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法则: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本来工龄是不能买卖的,是政府决定的)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
为什么仅仅返回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拒不把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是不是明显有失公允?是不是有些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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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8、我们工厂是被兼并企业,为什么不录用我们职工?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已整整十四年之久,为什么收回安置费后九年多,既无分文安置费,也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而且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不是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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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为什么不依法确认“买断工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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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0、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现在以1996年的工龄年,以500元/每工龄年标准加一点利息发放安置费合法吗?我们丝织厂职工一直坚决反对,从未接受,为什么《信访答复》却说“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已出台政策以补救落实”?我们受到的伤害有多重,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没有及时,有欠缺,弥补缺憾,补救”等字眼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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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千方百计掩盖当初兼并真相,千方百计为过去的错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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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信访维权已一年多,为什么不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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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下去,民怨集结,百姓合法利益无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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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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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高层8个月三次研究部署社会管理问题引网友热议
2011年06月01日13:4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孙婷婷)胡锦涛总书记30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指出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话题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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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总理说: “我和我在座的同事们都懂得一个道理: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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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个当官 九个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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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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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纵观这些年的情况,大凡能够及时回应公众质疑、正确对待社情民意的,往往会在良性互动中提升政府公信力。就此而言,群众的诉求、媒体的监督恰恰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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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地方政府好好学习这一点,永远记住你们不是“父母官”,而是“人民公仆”!搞清楚了角色,才好扮演好角色。这样的话,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搞清楚自己的角色,记得宪法上规定我们是主人,那么主人就应该有主人的心态和样子。不必让任何人做主,不必让任何人怜悯,让自己独立起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群体的权益。这样,国家生态才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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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老发这种贴好不  跟我们说有什么用啊 你还指望我们集团给你讨说法啊 发一次就够了  有完没完啊   有本事你跟相关部门闹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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