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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寸步难行?论坛能给弱者有理行千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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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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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4、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为什么有禁不止,为什么反而断章取义说:“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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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5、我们当初是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违法协议。而单独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信访答复》为什么答非所问,分拆协议解答说“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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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6、作为政府官员,理应知道违法协议即使有公民签字也是无效的为什么说“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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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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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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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7、我们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而单独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政府部门用一次性安置费把我们的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买断。政府行为确立了工龄的买卖关系;又是政府行为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卖掉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在协议违法且无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法则: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本来工龄是不能买卖的,是政府决定的)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
    为什么仅仅返回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拒不把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是不是明显有失公允?是不是有些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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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8、我们工厂是被兼并企业,为什么不录用我们职工?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已整整十四年之久,为什么收回安置费后九年多,既无分文安置费,也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而且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不是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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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为什么不依法确认“买断工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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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0、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现在以1996年的工龄年,以500元/每工龄年标准加一点利息发放安置费合法吗?我们丝织厂职工一直坚决反对,从未接受,为什么《信访答复》却说“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已出台政策以补救落实”?我们受到的伤害有多重,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没有及时,有欠缺,弥补缺憾,补救”等字眼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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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千方百计掩盖当初兼并真相,千方百计为过去的错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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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信访维权已一年多,为什么不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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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下去,民怨集结,百姓合法利益无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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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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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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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30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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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高层8个月三次研究部署社会管理问题引网友热议
    2011年06月01日13:4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孙婷婷)胡锦涛总书记30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指出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话题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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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刻关注民意的温度和风向,以公开透明化解疑虑,以闻过则喜树立公信,以真诚维护群众利益赢得民心,在良性互动中促进社会共识、完善公共治理,这是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标和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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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以为我们是鸡蛋,不能同你们石头碰。
    但也有一块石头沉到水底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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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以为我们鸡蛋碰石头——不自量力。
    不要以为我们鸡蛋碰石头——会粉身碎骨。
    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变得坚硬有力。
    当火山爆发时任何坚硬的顽石都将融化。
    当滚滚洪流来临时,巨石也会被推入河底、也会化成泥沙流入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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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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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定作者:审雨堂丁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弱势、强势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特别是在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更为庞大的中间过渡群体。这部分人是社会发展和安定的主体力量。中间群体、特别是靠近弱势群体的部分,由于伤病、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变化,很容易沦落为弱势群体,从而扩大弱势群体规模,削弱社会安定的基础,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力量。一旦弱势群体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政府和社会就无力进行支持救助。因此,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是更为重要和艰巨的任务。目前,国家和社会对于既有弱势群体的支持救助很关注,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对弱势群体规模扩大的问题似乎重视不够。希望这种状况能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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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24-5-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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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6-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权来到论坛,同样的贴子不停地发,其结果就是看都没人看。就象祥林嫂喋喋不休,最后没人理会一样。如果论坛里的人讨厌了,我想官员 也可能会讨厌。人都一样。把理说清楚就好了。现在天天转贴一些负面新闻,是想说明中国问题很多,我想县老爷们也很清楚,他们看这些新闻不会来天台之窗看,会去新浪,新华网,网易去看。你不断地发那些东西,反而冲淡了你的目标。不要到处发你的东西,就在一个贴里强调。否则领导来看了,怎么看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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