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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寸步难行?论坛能给弱者有理行千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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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理寸步难行?论坛能给弱者有理行千里吗?
--官民对辩要点:受冤屈十五年的下岗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下岗职工的要求是否合法?

事件原由:
1、我们是原浙江省天台丝织厂(国营)几十名下岗职工(造纸厂、食品厂、皮革厂等四家企业共计近百名职工安置性质类似)。我们在沙滩地上建设了该厂并在此工作了十五至三十二年。1993年底至1995年期间,县政府前任县长刘长春(后因受贿获刑12年)借合资为名搞垮了天台丝织厂。
2、在1996年底又以资产托管为幌子,制定和签订违法协议,违法安置国企下岗职工。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天台县工业局,制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并据此同我们40余名老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同时买断了劳动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下面均以天台丝织厂为例:我们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养老保险金计860元/每工龄年。
3、在2001年左右纠错时县政府发文全额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但仅仅给职工接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没有同时给予接续劳动关系。而后,既不重新签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又不予给予依法重新安置;不但如此,更令人冤屈的是自下岗失业以来,我们无分文失业救济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费。如今,县政府国资公司管理着我们创造的财富--工厂资产,坐收巨额租金,而我们却一无所有。这些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实属全国罕见。为此,我们要求落实政策,重新安置。
我们自2010年5月以来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维权行动,浙江省吕省长就《关于要求敦促天台县政府依法行政,尽快纠正收缴国企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等错误的报告》在人民网回复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互联网上给吕省长留言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督促天台县政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  2010年11月29日
很多体贴百姓,颇具爱民之心的政府领导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严厉谴责了此事件责任人的可恶行为,指示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可某些官员他们实权在握,他们死捂盖子。他们断章取义的解读文件,混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买断工龄”协议(系违法的无效协议)的本质区别,混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和我们这些已被收回安置费,未经合法安置职工的本质区别,拒不依法纠错。
下面,我们对于某些官方回应依法进行对辩,恳请版主和各位网友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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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原丝织厂、天台造纸厂、天台皮革厂、天台食品厂等企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职工有关信访诉求的答复》(下称答复)所提到的有关问题对辩如下:
《答复》一、在当时情况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问题。
“答:你们四家企业分别于1996年、1994年、1997年、1995年底前改制,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在此大背景下,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你们所提到的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而且有个别厂(原食品厂、造纸厂)在这个文件还尚未出台前就已进行企业改制了。综上所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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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答辩一:
首先是政府官员腐败和独断专行行为搞垮了国有企业(以天台丝织厂为例)。
我们工人们艰苦劳动了二十年,在荒凉的沙滩地上建起了地方国营天台丝织厂。天台丝织厂位于原城关镇上清溪现为始丰街道上清溪,县属全民企业单位。紧靠杭()()公路。地处县城中心黄金地段,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左右。原有职工380人左右。原有厂房、仓库、宿舍及办公大楼等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左右(目前,职工宿舍已拆除,现尚存7000多平方米)。厂内原有zk272 110、145、160提花机等丝织机96台。1993年十月,当工人们干劲十足,憧憬着美好未来之时,原刘长春县长(后因受贿获刑12年)以“合资是政治任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为名,不顾广大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对,仍一意孤行,采用高压政策,指派当时的公安局内保科干警进厂强行压制;强行和港商合资。由天台丝织厂(出资120万人民币)与港方(出资80万人民币)合资成立天台鸿兴织造有限公司。后主管部门和厂方又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基本上失去管理权(1994.1―1995.2由港方单独承包)。天台鸿兴织造有限公司仅经营半年左右就被财务部门发现亏损100多万。工人工资被拖欠,职工进行了罢工、抢食食堂饭菜等斗争。后又在主管部门和港方施压(包括撤换中层干部)并每人下发25元饭菜票平息。此后的几个月港方调换了会计和车间主任等,更加变本加厉的鲸吞资产100多万元后溜之大吉,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天访交(200818122673号接待日交办单写明:天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现就天台丝织厂改制和职工安置及信访人XXX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天台丝织厂原是天台县的国有企业,一九九三年十月与港方合资成立天台鸿兴织造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十月至十二月为中港双方共管,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由港方单独承包经营,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港方终止承包,恢复共管(此时港方实际上已撒手不管)。天台鸿兴织造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市场、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一九九五年一月,因资金短缺而无法运转。经天台县审计事务所审计,公司由港方承包期间的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累计亏损224万元(未包括承包期间留下往来款项的坏账损失),加上天台丝织厂原有的和港方终止承包后五个月的亏损,已是资不抵债,频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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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是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主管部门和厂部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采取了欺诈、威胁(限期填写他们制定的申请书)等方式诱使职工“接受”安置方案。
(1)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天台县工业局曾开过干部职工座谈会,并制订了安置方案,即原定丝织厂职工到天台药厂后又决定由天台酒厂(现石梁酒业)整体接收兼并。后天台酒厂提出先安置职工(注:指不录用丝织厂职工)再恢复生产。
(2)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规定“3.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评议和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3)、违反了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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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是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1、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1﹞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承包、兼并等必须规定:
〔1〕天台县工业局曾开过干部职工座谈会,并制订了安置方案。即原定丝织厂职工到天台药厂后又决定由天台酒厂(现石梁酒业)整体接收兼并。后天台酒厂提出先安置职工(注:指不录用丝织厂职工)再恢复生产。
      
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天台县委(1998)6号中规定: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允许兼并方疏散部分职工,但疏散比例一般不得突破原职工人数的30 0/0。对被疏散的职工,由兼并方垫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天台酒厂在受理托管天台丝织厂资产时未录用一名职工,明显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之规定。出台的安置方案内容严重违法。
3、以《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为例:当时写明:“天台丝织厂,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并参考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参照各地经验,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一安置费的确定。职工安置费按职工人均不突破上年全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视职工的连续工龄长短不同,量化到每个职工。安置费标准为每工龄年86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300.00元/每工龄年、医疗补助费170.00元/每工龄年、养老保险金360.00元/每工龄年。
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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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答复》称:“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理应清楚协议书的有效性是必须以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为前提的,职工签字不能作为确定协议书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协议即使公民签字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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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答复》称:“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首先浙社险(1998)23号明文规定:“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
这是只看文件标题而故意避开劳部发{1995}262号之实质精神,文件中明文指出: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答复》中的辩解是名副其实的断章取义。
第六《答复》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改制企业职工签订“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的协议,是企业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国家政策自有规定。
签订的同一份协议中包括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养老保险金等,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属于“买断工龄”,是明显违法的;如果这样做“并不存在违法问题”那么请问这符合什么法?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显然,这是可行的。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而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忽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了。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应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已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综上所述,虽然答复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当时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包含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关系(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不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劳部发262号规定的问题,更是违反劳社部发[1999]10号以及国经贸中小企{1998}89号等文件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还说这种做法不存在违法问题?
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是和国家政策法规严重相悖的。是严重违法的。
请问:《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从出台程序到内容等符合哪条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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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复》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恢复及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答:(1)当时县里安置方案制定后,职工与企业及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同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已解除,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已自然终止。
(2)、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明确给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是接续劳动关系。
(3)、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没有政策依据,而且原企业主体不再存在,也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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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答辩二:
第一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在职工答辩一中我们已经陈述原职工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是违法的无效协议,而且,2001年县政府纠错时已全额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领取和交回安置费是协议生效和失效的必要条件,)通俗的说,假设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首先必需合法,第二钱房交换的实际实施才能生效。如果房屋买卖成交后因为所签订的协议违法而致使协议无效,那么,在卖房方全数退还房款时原协议即时失效,买房方必须立即全数退房。买房方收回钱干什么用不能影响退房。同理,因为原职工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是违法的无效协议,县政府纠错时已全额收回了职工卖掉职工身份和养老关系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县政府就理应同时把职工身份和养老关系归还给职工,钱物两清是原协议生效和废除的主体(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用于什么是政府的权利,职工无权过问)。
而且, 2002410日省社保厅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也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天台社保局坚决执行天台县政府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5月份开始实施,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至此天台县政府正式用书面文件加事实实施,从而全面废除了原“买断工龄”之协议。
因此职工同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实际并不能解除,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自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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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确实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没有政策依据。但问题的关键也即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我们原先所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系无效协议,而且,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问题的关键之关键是天台县政府2002年已用政府行政手段,用实际行动撕毁了当时的协议。全面废除了原违法的“买断工龄”之无效协议。我们职工从上交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已完全不属于有偿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列;在法律意义上当即恢复了职工身份,重新延续了职工的劳动关系。我们同“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即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再说废除原协议后,至今还没有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又搁置九年多不予重新安置。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再有天台人劳局实际依法纠错的事实依据:天台丝织厂原来一起“买断工龄”的有45名职工,其中两名职工一两年后交回了安置费,当即依法恢复了职工身份,接续了工龄,当即重新到电视台和中医院工作,编制内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国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时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国办发[2003]2号)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
二、确保国有企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好“两个确保”的资金,不留缺口,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要千方百计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综上所说,首先原先签订的协议为违法的无效协议,最重要的是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收回的钱用于什么那是收受者的权利(可以有n种理由),关键是被收缴者的是什么钱的问题。假如当初176号文件写明收回的不是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或者实际操作时不以职工实际领取的安置费来计算收缴就另当别论了。我们至今为止,没有签订过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一分钱的安置费还倒贴了利息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得到合法的安置是事实吧?对照有关文件,我们从上交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在法律意义上当即恢复了职工身份,重新延续了职工劳动关系。怎么“不能恢复职工身份,无法恢复劳动关系”?怎么“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怎能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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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说,首先原先签订的协议为违法的无效协议,最重要的是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收回的钱用于什么那是收受者的权利(可以有n种理由),关键是被收缴者的是什么钱的问题。假如当初176号文件写明收回的不是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或者实际操作时不以职工实际领取的安置费来计算收缴就另当别论了。我们至今为止,没有签订过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一分钱的安置费还倒贴了利息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是事实吧?我们至今为止,实际没有得到合法的安置是事实吧?对照有关文件,我们从上交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在法律意义上当即恢复了职工身份,重新延续了职工劳动关系。怎么“不能恢复职工身份,无法恢复劳动关系”?怎么“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怎能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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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复》三、关于当时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做法的相关问题

“ 答:1、1998年省社保局出台浙社险(1998)23号文件后,县里考虑到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该文件精神,出台了
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我们现在认为,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现在县政府各部门已深入研究,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具体依据如下:

(1)1998年以后改制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费都是每工龄年
500元。(2)当时收回一次性安置费时是复式计算收回的,现在
对收回的本金及复式计算的利息全额退回,且对收回后的时间也
复式计算了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3)目前按天政办函(2010)83号文件计算的利率,高于银
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平均约高出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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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答辩三:首先,按照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如果仅仅为
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如数收回三项基金。请注意是“如数收回三项基金。”
2002410日省社保局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也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天台社保局坚决执行天台县政府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5月份开始实施(我们维权4个月不但没能留住一次性安置费,反而倒贴了利息),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至此天台县政府正式用书面文件加事实实施,从而全面废除了原“买断工龄”之协议。
当初县政府发出(2001)176号文件“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天台县社保部门领导强令限期上交,否则不予接续社会养老关系等行为难道不是为了全面废除违法的无效的“买断工龄”协议?哪一条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方可接续社会养老关系?
从无视国家政策法规和176号文件中只字未提经济补偿金问题,以及顶着当时省地领导指示不屑一顾,面对着生活极度困难的下岗职工之苦苦哀求于不顾,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用事实全面废除原违法的无效的买断工龄协议后,又拖延了整整九年不予重新安置;既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也未发分文生活费或者低保费。这根本不是“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没有发给就直说,就按规定重新安置即可,又何必遮掩?
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得不到重新安置,又不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使我们很多下岗职工家庭的生活陷入了艰难的困境,给我们这些为建设新中国贡献了青春,为共和国创造了巨大财富的老工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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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需要扶老携幼的家庭,我们历尽了人间沧桑。为了维持生计,过了不惑之年的失业女工开始了创荡社会。而一些知非之年、年近花甲的老工人,1996年底时工龄三十年左右。为了维持生计,只好每天披星戴月在外奔波。有的拖着病弱的身躯在风雨中于街边屋角修理自行车、摆个小菜摊;有的身有心脏病也起早贪黑,架着梯子爬上高楼天天为人安装灯箱、修理门窗;有的开着残疾车,顶风冒雪拉客度日;改制时军龄和工龄达三十多年的老工人丁永苗、陈立苗现已年近古稀,因为家境困难,至今仍然在摆摊修自行车。
老工人孙尚柱下岗时有26.67年工龄,下岗后披着满头银丝,手提肩扛一袋袋服装走街穿巷摆摊度日,因为生病和须抚养两个小孩,2002年无钱交回安置费,致使延迟退休4年,不但少领取几年退休金,而且退休工资也极低,又因为生病无医疗保险而债台高筑
女职工应红梅,原本有个十分幸福的家庭,因自己生病无工作能力,儿子也身体不好,欠债累累,贫病交加,生活十分艰难。
老工人范尚斌,是一名共产党员,改制时有军龄和工龄计31.83年工龄,由于“买断工龄”生病无钱医治,五十多岁即病逝,已经看不到纠错的那一天了,留下多病的妻儿和债务,家境惨不忍睹……
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可以“买断工龄”的政策性文件,而且劳动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禁止“买断工龄”的文件,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如何纠错的文件。为何全国罕见的问题出在天台?为何全国几千万下岗职工,唯独我们近百名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至今未得分文安置费?难道这不是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XX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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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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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搞清楚被收回的是安置费,是买断工龄即买断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的钱,是养命钱。既不是银行存款也不是借款更不是投资什么项目。其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利息作为补偿???明明收回了买断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的钱,却仅仅给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却以种种借口,不予恢复职工身份,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收回的钱用于什么是收钱者的事,关键是收的是什么钱的问题。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白纸黑字明文写着“1、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而现在某些官员把如此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错误说成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2011年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按1998年的标准?用利息来补偿?这有法可依吗?于法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答复》四、目前没有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如何办理接续问题
答:县里已在天政办函(2010)83号文件里明确。对当时未考虑的人员也明确按有关规定予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答辩四:当初签订的“买断工龄”明显是违反政策的,应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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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岗职工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政策,我们有权要求落实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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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们上交安置费加利息后,原协议已废除;我们至今未安置。我们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本质区别。
要求1:以天台丝织厂为例:职工原来应该成为天台酒厂职工,享有天台石梁酒业股份。我们要求重新安排相应工作。
主要依据:以干部职工座谈会讨论通过的最原始安置方案和中共天台县委(1998)6号《实施意见》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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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2: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如果现在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用经济的安置方案,则要求在补发下岗至今的生活费和代交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现在工龄年(即参加工作至今的工龄年,已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至实际退休时间的工龄年)和现在工资标准,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继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主要依据:国发(1994)5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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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3:解决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依法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按照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给我们补发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代交社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直至退休;此方案既符合国家政策,也不会引起连锁反应。
主要依据:
1、因为我们上交安置费加利息后,原本违反国家政策的无效协议已正式废除;我们至今未安置。我们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本质区别。
2、(国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和(国办发[2003]2号)规定:“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时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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