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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寸步难行?论坛能给弱者有理行千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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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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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上告,查他个水落石出。

当官不为民办事,要他们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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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4-3-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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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5-2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多了就没意思了,建议去天涯之类的理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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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1违反了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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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2)丝织厂从未进入破产程序,先托管,后兼并,再置换。丝织厂职工只能按照政策先进入(录用)托管和兼并单位工作。未进入破产程序,而直接套用国发(199459号文件安置职工;违反了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该文件是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而制订的。)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政策以及适用对象。违反了国发[199710 “五、
    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七、
    破产责任的追究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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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置方案违反了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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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3)安置方案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10号中第二条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4)安置方案违反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规定:“二、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和第九条规定:“ 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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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2}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地方规定的承包、兼并等必须规定:中共
    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
    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
    体实施意见》规定: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
    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
    体企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
    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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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政府部门某些领导作出的答复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当时背景下,从国家到省、市对企业改制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天台县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对原丝织厂进行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现在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
    其实,我们的企业当时是被托管兼并性质,国家早在1989年就已制定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怎么就“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他们混淆我们当初签订的 “买断工龄”协议(即同时买断了劳动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混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我们没有获得安置费、系未经合法、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本质区别。 对于部发{1995}262号文件适用对象的解释更是只看标题不看内容,阅读和理解能力犯了极低级的错误;我们于2002年全额上交当初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至今没有领取分文安置费。根据行使买回权的效力,我们从法律上已事实接续并延续了劳动关系。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有本质区别。所谓“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实际是以1996年标准和工龄发给安置费(500/每工龄年),附加一点银行利息更是既无政策依据也令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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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1)违反了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2)丝织厂职工依法应按照兼并政策,先进入(录用)托管和兼并单位工作。未进入破产程序,而直接套用国发(1994)59号文件安置职工,
    违反了该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政策以及适用对象。
    (3)协议违反了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4)协议内容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10号中第二条和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5)协议内容违反天台县委(1998)6号规定:“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3、协议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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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3、从国有资产实际转移过程,证明协议具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2) (3) (4) (5)(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构成无效合同之情形。
    首先,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把职工推向社会。是为了逃避搞垮国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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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不录用被兼并企业职工,是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廉价获取国有资产并为日后发展到几倍敲诈国有资产等违法目的,有资产去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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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天台酒厂拒绝了天台县工业局制定的兼并重组丝织厂资产,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的安置方案。天台酒厂在未录用丝织厂一名正式职工的基础上受理托管丝织厂资产,意在利用丝织厂21亩土地资产搞房地产开发。当原石梁酒业得知天台县委有关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出台,马上于1998年3月4日“购买”丝织厂部份资产,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有关兼并重组必须录用原单位职工的规定。
    2003年,当得知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化带,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又编造“六期技改项目建设所需,按照价值基本相等原则,”天台经贸公司用这块地换取了老城区杨家山一带90亩土地(21亩换取90亩土地也叫按照价值基本相等?),现在用于建筑高档别墅(为国家禁止用地)。当时的县委书记周学峰(后因受贿罪获刑16年)等参与了此次决策。原来被托管兼并的天台丝织厂资产,几经折腾,于2004年回到了天台县国资公司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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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2001年底开始进行全面纠错,天台县政府发文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之日起,该协议依法应正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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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1、职工全额交回了职工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
    我们的协议是“买断工龄”协议。当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置方案和发出的通知写明“安置方式: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今后不再与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发生任何关系。安置待遇:领取安置费,计工龄年860.00元。”很明显原受标的物价金即为当初职工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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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法则:买回权之基本效力在于,买回权人得返还其原受标的物价金及相关费用;买受人得返还其受领之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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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法则:买回权之基本效力在于,买回权人得返还其原受标的物价金及相关费用;买受人得返还其受领之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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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回权或赎回权,是指出卖人保留通过返还价金之本金与所指偿还款项的方式,买回其已出卖之物的条款。”买回权作为形成权,其一旦因买回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买回权人之基本义务,为支付价金和返还费用。买回价金数额,原则上为原买卖之价金。“有疑义时,出卖的价款也适用于买回的价款。”原买受人之基本义务,为受领义务、返还义务、以及移转该标的物之所有权之义务。标的物有从物时,买受人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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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们当初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无效协议,领取和交回安置费是协议生效和失效的必要条件。
    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政府怎能仅仅给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同时给予接续劳动关系?怎能至今未对我们给予合法安置?怎能自下岗失业至今,既不给我们发安置费,也不发分文失业救济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费,也不代交社会保险费?这是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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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制定实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即“买断工龄”是否合法?
    对于被托管兼并企业。1989219日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天台县委(1998)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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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3、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国发(1994)59号 、劳部发[1995]262号、劳



    部发〔1996〕354号等均已出台。


    为什么说“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为什么掩盖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之违法行为?反而说“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港湾a 在 潮鸣论坛 回复了 七叶一枝花 的话题 杜鹃花主要生理性病害诊断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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