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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奸,教唆,强奸
完全不同概念的法律俗语!!!
强奸是在对方完全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发生性行为!
教唆是用欺骗,诱惑,教唤等手段引诱他人行为达到他犯罪目的行为!
诱奸是使用药物或其他诱惑性手段使其在失去理智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现在的法律把诱奸也定成强奸论!
所以,从法的角度说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中国的法律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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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罪!~!~!~
你有罪就去死啊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当然是以强奸罪论处了,应该从重哦,
她可还是个幼女哦,
以下是引用天抽ぁ烟在2004-12-9 19:33:00的发言: 她不是幼女,幼女是14周岁以下的.但案例中的那个男的的确是犯了强奸罪,因为他自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强奸幼女不叫强奸罪,具体罪名是:奸淫幼女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真的不再重复了
以下是引用格桑美朵在2004-12-12 17:38:00的发言: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真的不再重复了
枪毙!
富貴豬,原來你都還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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