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5-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7、我们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而单独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政府部门用一次性安置费把我们的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买断。政府行为确立了工龄的买卖关系;又是政府行为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卖掉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在协议违法且无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法则: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本来工龄是不能买卖的,是政府决定的)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
为什么仅仅返回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拒不把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是不是明显有失公允?是不是有些霸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