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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私人造房用特警来撑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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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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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不能大于法,贪官必须严惩!

2007年12月3日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依法作出;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督促天台县交通局,要依法处理好葛世兴家安置房的选址问题。省市两级交通部门多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批示和口头直接下达,到了天台县交通局就苍白无力,成废纸一张,你行我素,阳奉阴违,瞒上欺下,一意孤行。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违法同意该户在15米公路控制线内建房、并以签字盖大印。我国的公路法至今还没告知废止,小小的天台交通局有何权力进行签字盖印,这不是于国家法律相对立吗?这不是“权大于法”的行为体现得琳漓尽致,天台县不是台湾,要弄清楚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管,有权有钱有线就可以目无党纪国法,为所欲为,这是黑白颠倒,惨无人道的贪官、脏官人类的油渣,人民群众的败类.......。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速查核实,严惩这类腐败官员......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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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说反腐败,反贪官。连明目张胆地搞腐败,对法律、法规对着干怎不过问了呢?连老百姓都知道15米控制线内不能建房,测量标志点不能碰,不能动。审批建房许可证顺序由下级向上级审批,作为国家公务员连这点都不知吗?无村委会同意签字盖村公章能办理建房许可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降级、撤职处分。多次上访上级有关部门及纪委·监察部门,都迟迟不肯处理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最迟90天处理回复,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请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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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到了地方政府显得如此的苍 白无力?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还不如私人非法利益,为了私人建房违反法律、法规、程序为其审批,为了私人违法建房派出所长为其主持开幕式,特警为其"保驾",这不是"权大于法"的行为体现得琳漓尽致。有关部门各显神通,违法变合法,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成了空文....,有金钱铺路道路平,关系网钱织成,官官相护,,黑白颠倒,惨无人道的贪官、脏官人类的油渣,人民群众的败类.......。必须严惩...
我国法律明文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和标石标志……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采取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方可拆迁。他是私人建房啊,私人建房也算得上重点工程哦?? 那下次我家造房可不可以也麻烦有关部门帮忙帮忙。
这就是典型的政治腐败和执法腐败的活标本!特警的职责范围是什么?连老百姓的眼睛都不顾了,权力的变态反应,是多年毁灭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的必然产物!所以,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专题解决党的建设问题,尤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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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制止和揭发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条例还规定;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重大工程)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测量标志单位的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单位批准。并通知保管单位后,方可拆迁。并保证该项标志完好无损。对损毁或擅自移动临时性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据调查;该房主损毁测量标志没有经省测绘单位批准及备案,也没有保证该项测量标志完好无损,而是直接损毁后填埋在该房基下,非常讽刺的是在派出所长眼皮底下,在特警的守护下损毁了有达近六十年之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当地老百姓的话:“葛世兴同国家争风水宝地”。这事件已在08年10月13曰发生了,巳成事实,这件损毁测量标志责任人是谁?应负什么责?谁管处理?什么时间受理和处理?目前有关部门都巳知道,(包括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厅)但至今乃是未知数.违法者仍逍遥法外.留下了未知悬念.让人们去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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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白鹤派出所长许天标在2008年10月13日上午到来时,一不问,二不查,无凭无据乱下令手续齐全开挖。管好诒安是你职责,在没有治安案件发生的现场,你怎能举谎报有上百人聚众闹事,要特警到场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你编造假象骗上欺下,请问你的用意和目的是什么呢?特警们在繁忙中丢下别的工作听你摆布,耒到葛世兴造私人房现场一字排例"保驾护航",为私人违法建房就这样把五十年代初开始建立,近六十年历史的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在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允许下,就在特警们的"守护"下,在派出所长的眼皮底下,损毁填埋在葛世兴私人房基底下。这也是你们正常警务活动吗?这也是你们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吗?;有人闹事吗?设有!有上百人在斗殴吗?也没有!

据了解;左右邻居看特警热闹才几个老人和妇女,本村干部在此制止违法建房,原因是:1:省国道15M米控制线内。2:国家有一测量标志水准点没有文件批准不允许乱碰。3:虽然城建、土管已批准建但本村二委没同意没签字盖章,审批程序不符。4:天台县公安局、交通局、平桥、白鹤镇人民政府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联合发布了《关于104国道白鹤至62省道前山连接线工程土地征用动迁公告》。这几条抵制违法建房理由十分充足,但这位派出所长代替葛世兴明知违法情况下还是宣布动工开挖,老百姓都知道水准点不能乱碰,否则会影响航天和雷达数据的,作为司法干部公务员连这点知识都不知吗?还是另有意图呢?公务人员乱作为应受法律制裁,必须严惩!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和新闻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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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警察是人民子弟兵,受广大群众拥护和支持,人民警察的光荣使命是人民政府给的,代表政府行使专政权力,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通了治安救助热线110和灾难救助热线119全身全意为人民服务,葛世兴、葛世旺兄弟俩在国省道15米控制线内,违法私人造房,变相利用了110热线;假报警;请用特警为其撑门面,达到杨武耀威之目的,奠基之时除了本村干部到场,还有左邻右舍竟有几人看热闹,不存在上百人聚众斗殴,无法平息,只能请特警到场维和。真是贼喊捉贼,难悬其说,兄弟俩善用帮派横行乡里巳不是件新鲜事,由此可见兄弟俩白道,黑道路路通,目前乡下农村年轻人读书挣钱都在外面,村里空、人稀少,2008年深秋突然开进村里警车和一行特警部队,为兄弟俩造私房一例摆开多威风,这种场面又有几人见识过,如果当时你路过看到会怎么想的呢?你的看法又是如何呢?这是不是公器私用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官方关系,制造一幕难以想象的不和谐社会事件吗?天台县白鹤派出所长亲自为葛世兴宣布;(动工开挖)。派出所长管开工仪式正常吗?党纪国法到哪里去了?在如此壮观的场面,还有什么事不能实现呢?所以公开将依法保护了55年之久的国家测规标志水准点填埋在房基下,目下三层高搂巳建成,测标点仍在高楼下,风水宝地啊?又有那位领导顾问呢?酒足饭咆,红包不少,不了了之,这种事实情况虽己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了(包括省公安厅、省纪委监察厅)。葛世兴兄弟俩在目前背景下,又能拿他怎么样呢?有的是金钱辅路,能使磨堆鬼,如何推如何能摆平此事呢?违法违规的下场,只能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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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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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私人造房用特警来撑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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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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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子(违法建造的房子)2008年10月13日动建,村长及村委成员进行制止,可白鹤派出所所长许天标下令此违法房子动建,遭到村长和村委会的强力制止,同时又出动特警,特警一字形“保驾护航”。。。。。。。。2009年5月完工。新房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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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造房用特警来撑门面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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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违法建房在省道15M控制线内,并把国家的永久性测量标记埋在自己房子下面,有关部门不但不阻止,还瞒上欺下为其大开绿灯,在村委会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哄.骗.吓”的手段,强行批给建房许可证。在动建时动用特警保驾护航影响极坏,真是胆大包天,目无党纪国法,作为执法部门合法不听取,反而违反法律、法规从上向下,无村长签字村委会盖章、审批违法建房手续。特警无纠纷、斗欧为其撑门面,象这样权大于法的法肓为人民大众办事,人民大众只有遭殃,永无天日,象这类人只有手上权字何有国家法字,我国要立法何用啊。。。。为什么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到了地方政府显得如此的苍 白无力?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还不如私人非法利益,为了私人建房违反法律、法规、程序为其审批,为了私人违法建房派出所长为其主持开幕式,特警为其"保驾",这不是"权大于法"的行为体现得琳漓尽致。有关部门各显神通,违法变合法,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成了空文....,有金钱铺路道路平,关系网钱织成,官官相护,,黑白颠倒,惨无人道的贪官、脏官人类的油渣,人民群众的败类.......。必须严惩....... 望有门部严查,核实从严取理直止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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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葛世兴现任天台县白鹤中学校长、县党代表,其弟葛世旺农民,他强行在天台县白鹤镇望鹤楼村段公路15米控制线内违法建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控制线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法》地面测量标志36一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违反了《关于104国道白鹤至62省道前山连接线工程土地征用、动迁公告》在新建公路两侧红线外15米以内禁止建房之规定。从2004年开始,其行为多次违法都被有关部门制止。2008年10月13日在个别人的纵容下,又死灰复燃进行动建,没有经村委会的同意和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进行挖基,遭到村长和村委会们的制止。奠基时白鹤镇派出所长许天标到现场来一不查二不问,下令手续齐全开挖,同时又出动特警,特警到来一字排开为其“保驾护航”( 附有照片 )。就这样把五十年代初建的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捣毁填埋在自己房基底下,于2009年5月完工(附有照片)。为此要求纪委、监察部门迅速严查此事。1、该测量标志的捣毁是否经过批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或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的那一条那一款允许私人擅自可损毁。2、公路控制线内能选址依据是什么?3、无村委会同意、签字盖章符合那条法律程序选址?法律依据是什么?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及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屡次答复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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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12-3 21:09
  •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1-1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县长家造房来的不止是警察了吧?
    校长家造房来的警察算什么啊?
    没见过啊?
    真是山旮旯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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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1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永久性测量标志没有按国家保护条例之规定执行,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批准;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强词夺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违法选址,捣毁测量标志填埋私人房基底下,惹是生非,情理难容,罪不容诛。保护条例规定重大工程除外,私人造房拆除测量标志实属违法,你们有何权力进行选址,当地政府理应制止,为何反帮违法建房者忙,为什么?这不是朋比为奸,背后有否不当交易?有谁知道.........作为主管部门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可你们是出尔反尔,这不是倒行逆施,歪门邪道,违天逆理,十恶不赦,丧尽天良的贪官污吏,社会上的油渣,人民的败类...........要求上级监察机关速查核实严惩!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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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来看看天台县个别政府部门的丑恶行为,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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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顶各位网友,理由讲的很充分。现在这个世道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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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1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永久性测量标志没有按国家保护条例之规定执行,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批准;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强词夺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违法选址,捣毁测量标志填埋私人房基底下,惹是生非,情理难容,罪不容诛。保护条例规定重大工程除外.私人造房拆除测量标志实属违法,你们有何权力进行选址,当地政府理应制止,为何反帮违法建房者忙,为什么?这不是朋比为奸,背后有否不当交易?有谁知道.........作为主管部门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可你们是出尔反尔,这不是倒行逆施,歪门邪道,违天逆理,十恶不赦,丧尽天良的贪官污吏,社会上的油渣,人民的败类...........要求上级监察机关速查核实严惩!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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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2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一领导这样说法有何法律依据

    作为天台县公安机关一领导说:这一建房特警出警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到底根据法律那一条那一款,依据何在,公路控制线内,国家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和村委会没签字盖章能建房吗?需要特警"保护",为私人违建房而"撑门面"吗?村委会在制止违法建房,可你们不支持反帮违法建房者忙正还说只要有国土局及建设局审批手续即是合法,他们该保护,就是要为其私人"保驾,"即为其"撑门面",这不是非法警务而这是"正常警务,"真是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这不是权大于法吗?目中那有党纪国法的存在这不是公器私用吗?两局能违法审批,国家的法律、法规大还是两局的权力大,作为人民警察应该执行法律、法规,搞官官相护,护相包庇,这是违反法律、法规,你们该清楚所做的事、所讲的话是作为、不作为、还是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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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2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网名,一直始终关注事态的发展,关注民生,是我们网名的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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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俺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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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3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城建规划局答复上级领导说:我们在将保护好测量标志的前题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该户建房手续,现在你们的法律、法规到那里去了,是否石沉大海。还说这审批手续是合法手续。请问合那条法律法规?1、该测量标志的捣毁是否经过批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或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的那一条那一款允许私人擅自可损毁。2、公路控制线内能选址依据是什么?3、无村委会同意、签字盖章符合那条法律程序选址?法律依据是什么?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屡次答复制止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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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1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省道15米控制线内违规建房,擅自损毁测量标志,弥天谎报出警案.条条都已勾成违法违纪,身为中学一校长、人大一代表就有此无法乱为权力?如果没人撑腰,可能吗!你能信吗?目前是老百姓用法律法规条款控告,“所谓的官不作为、乱作为”本应是纪检官该合查的案,老百姓要求公务权力者站正立场,同黑恶势力划清界线,不要被这些害群之狼蒙骗和利用。严格尊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行动准则,基层领导更应学法懂法,严格按国法党纪行使职权,全身全意为民办实事,应认清形势,分清是非,远离损国害人的黑恶势力.千万别开倒车,否则;待到上级部门,利剑出梢时,一切都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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