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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私人造房用特警来撑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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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1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葛世兴天台县白鹤中学校长、县党代表,为什么强行要在15米控制线内违法建房,严重违反了《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控制线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地面测量标志36一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新建公路两侧红线外15米以内禁止建房之规定,违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为什么天台县城建规划局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数条之多.为其户违法选址呢?其中是否有猫腻呢?是否金钱铺道.道路平呢?这不是"权大于法"几十倍的具体表现吗?象天台县城建规划局这一违法选址我国何必立法呢?有你们些贪官法盲当道,百姓永无明日......2008年10月13日动建,自己请了至少有六七十人,大办酒席,变相利用了110热线;假报警;请用特警为其撑门面.达到杨武耀威之目的.奠基之时除了本村干部到场.还有左邻右舍竟有几人看热闹,不存在上百人聚众斗殴.无法平息.只能请特警到埸维和.真是贼喊捉贼.难悬其说.请问所长到了那里是否有纠纷呢?打伤的有几个呢?重、轻伤又是多少人呢?特警到场时有没有在打驾和闹事呢?派出所长亲自为葛世兴宣布;(动工开挖).派出所长接110报警是处理打架,不是叫你主持开工仪式。人家报假警怎不去处理?人家把国家测规标志水准点在你面前捣毁填埋在房基下怎不管呢?用当地老百姓的话说;“葛世兴同国家争风水宝地”。还用特警一字摆开挡住制止的人,你居心何在?你这是假公借私,乱作为。 天台县公安机关领导说这一建房特警出警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公路控制线内,国家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和村委会没签字盖章,包括村委会的制止他们都不管,只要有国土局及建设局审批手续即是合法,他们该保护,就是要为其私人保驾,即为其撑门面,这不是非法警务而这是正常警务。还有当地公安信访科2009年8月7日姓王还打电话威胁信访人。 这事件已在08年10月13曰发生了.巳成事实.这件损毁测量标志责任人是谁?.应负什么责?谁管处理?什么时间受理和处理?目前有关部门都巳知道望上级检察、监察机关速查核实,严惩......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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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水水MM说的好象是有个新疆那边什么兵团的团长夫人,她自己本人好象也是什么书记在敦煌景区伸手想摸壁画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打了工作人员,被网友暴光后夫妻俩一同马上被革职。她老婆是自做自受,MD她老公只能自认倒霉啦  谁让她不教好这种女人~哎,2个人的前途就这么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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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3-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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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0-1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語過添情在2009-10-16 18:52:00的发言:
    3楼水水MM说的好象是有个新疆那边什么兵团的团长夫人,她自己本人好象也是什么书记在敦煌景区伸手想摸壁画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打了工作人员,被网友暴光后夫妻俩一同马上被革职。她老婆是自做自受,MD她老公只能自认倒霉啦  谁让她不教好这种女人~哎,2个人的前途就这么被毁了

    恩是的呢    但是她老公也是一样坏的哟。出了事情之后,那个男人也这么跟工作人员讲话的,我想起来了,很经典的一句话:不要浪费警力。(这个是原话哦,我刚想起来)意思说大家让他老婆道歉是浪费警力。
    那个男人是团长,那个女人是书记。
    事件发生后,被人肉出来,兵团的处理又快又得人心。我看了这个新闻好开心的说,如果遇到这种事情,上面都这么处理。我们国家就更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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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拉去枪毙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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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8-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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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1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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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警察必须为人民办实事,你们手上的权力是人民大众给的,是用来伸张正义,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使用,而不是为私人违法建房“撑门面”用的。没有纠纷和斗欧需要特警吗?特警为谁“保驾护航”你们要搞清楚,不要以为目中无人,颠倒是非,现在是法制社会,什么都讲法律、讲道理、讲证据。不要搞欺下瞒上,无中生有,作为执法部门合法不听取,反而违反法律、法规。从上向下,无村长签字村委会盖章、审批违法建房手续。无发生纠纷、斗欧特警反而为其一字排开“保驾护航”。象这样“权大于法”的法肓为人民大众办事,人民大众只有遭殃,永无天日。象这样的贪官、败类只有手上权字,那有国家法字。象这样的脏官当道我国法律有何用呢?.......对护法人和举报人吹胡子, 瞪眼晴,尽止用语言威胁,法律前面你们是瞎子骑瞎马......望上级监察机关速查、严惩!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严,这是人民大众拭目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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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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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当官的不贪才是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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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3-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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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0-1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滑稽啊  ~~~~~~这种官,革职了吧。
    昨天还看见一新闻说一对高管夫妇,团长和书记。在旅游区打了工作人员还说:告诉我你们谁是领导,我告诉他我是谁。和:我们是有身份的人。(忘记原话了,大概是这样的)还开公车私用。网友贴出来不到几个小时就被人肉出来,然后马上传到他们组织那里。
    于是,第二天,夫妻双双被革职。
    看到这样的处理,我突然感觉中国现在真温暖。
    希望这件事件也能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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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真的还是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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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葛世兴是谁你知道吗,他的手臂有你的大腿那么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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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传到大点的网站去.哈哈...网络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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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都有点少见多怪了,这就是现时社会的真实写照,这样的事天天有,时时发生,遍地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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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城建规划局答复上级领导说:我们在将保护好测量标志的前题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该户建房手续,现在你们的法律、法规到那里去了,是否石沉大海。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测量标志用地范围不能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地面标志36一100平方米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和标石标志……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标志,重大工程确实无法避开。采取移动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方可拆迁。公路管理法规定公路控制线内禁止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村委会不同意,没盒盖村印,这是顺序不符。以上几条法律你们不会不知道,说得比唱得好听,欺下满上,闭目塞听,助纣为虐,你们只知道自已手上权力那有国家的法律,真是盲人骑瞎马,全法盲一个,党国有你们这样的败类当道,人民大众永无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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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我认识  当年打的不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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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10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天台县公安局、交通局、平桥、白鹤镇人民政府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土地征用、动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在新建公路两侧红外线15米以内禁止建房,在房屋拆迁区内停止办理被拆迁户房屋翻拆建等有关规定 。。。 2004年6月22日其户开建时,国土部门明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张贴了停建通告! !!2004年10月14日浙江省交通厅吕科长明确答复:只要情况属实,绝不能建房。。。2004年10月14日上午浙江省测绘局蒋同志明确答复: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地面测量标志保护范围为36止100平方米,此范围私人绝不能建房,也不能移动国家的测量标志,谁答应不论职务高低谁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10月15日浙江省交通厅委托台州市、天台县路政队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情况属实此处不能建房。。。2004年11月2日台州市路政大队朱队长明确告诉天台路政队,15米控制线内不能建房,这是法律规定。并要求书面发至平桥·白鹤镇人民政府及工程建设指挥部。。。 2004年12月7日专门下发了台建规信[2004]20号责令此户停止一切违法建设的决令 。。。2005年10月16日,104国道前山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天台县路政管理大队竟在违法的前提下,作出十分含糊的意见,同意房主葛世旺传说中的校长在15米控制线内建 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违反了《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第44条第二款之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2005年10月17日台建规函[2005]18号下天台建设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地面测量标志周围36-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请你局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村民建房工作。。 。 2005年10日25 日村民联名送依法立即停止此户违法建房书面报告于浙江省信访局,省信访局看后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写下封好此材料,叫代表带 回交于天台县信访局,还有以书面报告于浙江省分管交通的副省长王永明要求依法立即停止其户违法建房。。。 2005年11月17 日有天台县城建规划局答复上级说:我们将在保扩好测量标志的前题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他户建设审批手续。国家法律规定私人建房绝不能移动国家的测量标志,重点工程尽量避开。可现在测量标志又在何方呢?公路控制线内能选址吗?无村委会同意签字盖村公章能办理建房许可证吗?难道这一系列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条例吗????? 2006年4月12日县交通局及白鹤镇人民政府,作出在15米控制线内 同意 建房的决定,这几个部门是管这方面的吧,说不懂这方面的知识肯定是不可能的,那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决定?完全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啊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国家还有群众的切身利益,典型的知法犯法实属可恶 ,本来是不能建房的,居然作出 同意 建房的决定,这样国家要法律何用,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啊????? 2006年8月23日,原天台建规划局徐局长明确表示此处不能建房,并告知白鹤镇城建规划所,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谁违反谁负责。。。 2006年9月4日,村两委班子成员专门就此事参加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县长接待日,负责接待的是天台县人民政府张海松副县长,在详细听取了村两委班子的情况汇报后,作出两点明确批示:1.对弄虚作假、瞒骗组织、私盖支部公章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严查。(因村两委没同意签字盖公章,白鹤镇人民政府工作员到村里骗盖支部公章)2.审批建房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依据张县长的批示,有关部门依法对私盖支部公章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2007年12月3 日浙江 省公路管 理局依法作出;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 面构筑物,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可以保 留, 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 督促天台县交通局,要依法处理好 葛世兴家安 置房的选址问题。。。。。。2008年9月22日,天台县国土局在违反土地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批出天台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XJ0800043 居然这样明知道违法的都批。。。。。。2008年10月8日,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在违反建房规划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批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委会没同意签字盖公章),证号为NO332008103224 占地117平方、 三层 、有关部门知法犯法实属可恶。。。。。 2008年10月10日,村长和村委会到台州市长接待日信访,有市国土局现场接访,口头讲:他们马上与天台联系叫他们马上处理。照理说应该可以放心了,本来大家高高兴兴的,老百姓看到了希望,可是貌似到现在还没什么行动啊??不知道怎么回事。。。。。。。。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给个交代啊。。。。这事件已在08年10月13曰发生了巳成事实,这件在15米控制线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违反审批程序责任人是谁?.应负什么责?谁管处理?什么时间受理和处理?目前有关部门都巳知道.(包括省公安厅)但至今乃是未知数,违法者仍逍遥法外,留下了未知悬念,让人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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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葛世兴天台县白鹤中学校长、县党代表,为什么强行要在15米控制线内违法建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控制线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法》地面测量标志36一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之规定,违反了《关于104国道白鹤至62省道前山连接线工程土地征用动迁公告》新建公路两侧红线外15米以内禁止建房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为什么天台县城建规划局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数条之多.为其户违法选址呢?其中是否有猫腻呢?是否金钱铺道.道路平呢?这不是"权大于法"几十倍的具体表现吗?象天台县城建规划局这一违法选址我国何必立法呢?有你们些贪官法盲当道,百姓永无明日......望上级检察、监察机关速查核实,严惩......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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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的你说那个欠打很,那你来打啊!你家很啊!你有派出所长为你主持开幕式,特警为你撑门面“保驾护航”,政府部门为你撑腰做后盾。连法律、法规都奈何不了你,你很啊,你来打啊,我等着你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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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 日有天台县城建规划局答复上级说:我们将在保扩好测量标志的前题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他户建设审批手续。国家测量标志保护法规定私人建房绝不能移动国家的测量标志,重点工程应量避开,可现在测量标志又在何方呢?公路控制线内能选址吗?无村委会同意签字盖村公章能办理建设许可证吗?难道这一系列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条例么?省市两级有关政府部门多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批示,到了地方政部门就苍白无力,成废纸一张,地方政府为私人违法建房者献计献策大开绿灯。阳奉阴违,瞒上欺下,一意孤行。有权有钱有线就可以目无党纪国法,为所欲为。特别是天台县城建规划局出尔反尔,大红印章随便乱盖乱发函。特警为私人违法建房能随便出警吗?站在那里一字排开守护者一上午不是“撑门面”是什么。恳请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严查此事,给穷苦老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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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4月12日县交通局及白鹤镇人民政府,作出在15米公路控制线内同意其户建房的决定,你们部门直管的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你们应喧传、执行和保护,那有带头公开文字行文违反此法律、法规之规定,你们有何权力,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为什么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立,这不是“权大于法”吗?还是金钱铺路道路平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和贪官污吏实属可恶 ,法律规定公路两侧控制线内不能建房的,居然天台县交通局作出同意给户在控制线内违法建房的决定,这不是乱作为吗?内中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希望上级监察机关迅速核实,使违法者得到法律的严惩!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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