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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财政局一科长因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等罪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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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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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9-1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套400多万元的房子,涉及的房产交易税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经曹某的手一倒腾,足足就可以少征14万余元的税费。日前,天台县原财政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曹某因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等罪名,一审被天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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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四十多岁的曹某主要负责天台县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的征收,其工作主要职责就是为他人房屋办理纳税时确定合理的计税价格,帮助国家依法征收税款。但检察机关认为,曹某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自己职权,少征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
      起诉书共涉及15笔税款的征收情况。如:曹某在征收面积计430余平方米的某房产交易税费时,明知该房产系统建议价每平方米9900元,折算成总价426万余元,按规定应按426万余元征收税款,但为徇私情仍擅自同意以270万元计税价格征税,使该幢房产少征应征税款14.82万元。在2014年5月,曹某在征收面积计1006.47平方米的某房产交易税费时,又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以410万余元计税价格征税。经鉴定,该幢房产当时的市场交易价为513.8万元,少征应征税款9.86万元。
      起诉书指控曹某涉嫌的罪名有三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其中,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涉及4起事实,2起发生在2012年、2起在2013年,合计少征税款50多万元;滥用职权罪涉及11起事实,合计少征税款120万余元,时间跨度从2012年到2015年;还有一项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曹某在2013年收受了一纳税人的2万元现金和4条香烟。
      检察机关认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4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20万余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曹某对这些指控并不认罪。对于为什么对部分当事人降低征税价格的问题,曹某表示,他都是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的是按照同期同类的房产交易征税,有的是按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进行核定。曹某还提出,有些价格核定表复核意见栏中并没有他的签字,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税务部门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且以集体行使权力为主要形式,个人无权随意确定计税价格。从在案证据看,以上案件均系曹某直接确定计税价格,违反了三级审核程序规定。
      在曹某涉嫌的案件中,虽然有的案件曹某没有签字,但是征税系统电脑里的复核负责人是曹某,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由其确定计税价格,且根据权限也只有其本人有进入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因此有无签字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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