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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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天台县公安局坦头派出所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出租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房主葛某作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通知。据悉,葛某是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实施当天,全省首位受到处罚的人。
(网络配图)
当天上午,坦头派出所民警到“淘宝村”五百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民警检查到葛某的出租房时,发现消防疏散通道竟停放着八辆电动车,严重影响了通道的正常通行,一旦发生火灾,该通道无法正常撤离人员,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今年7月1日生效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条款,坦头派出所对房东葛某做出处以200元的罚款并责令整改的处罚。笔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查询发现,天台警方此次对葛某做出的处罚,是《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实施后全省首例对消防安全存在隐患进行处罚的行政案件。
民警提醒,消防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通道是生命的通道,是迅速扑救火灾、撤离和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一旦发生火灾或者其他险情,后果将不可预料。因此,市民应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为生命留出一条安全通道。
新闻链接:
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割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同时根据我国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杨日龙 周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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