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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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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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南屏乡某村委会举行庆典活动,从一家烟花店购买了一批烟花,结果烟花燃放时突然发生炸筒,炸伤了村委会派到现场维持秩序的杨先生。经过县消保委调解,烟花店和村委会共赔付杨先生19万元。最近,杨先生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案情
去年11月10日,杨先生受村委会指派,在村前广场维持庆典活动的秩序,职责是防(阻)止村民靠近烟花燃放区。当天傍晚,一只1.5寸100发的烟花燃放时突然发生炸筒,炸伤了杨先生的左眼,他随即被送往浙医二院治疗。
今年2月9日,杨先生治疗结束,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计82738.15元,并被鉴定为7级伤残。
杨先生认为,这只炸筒的烟花是村委会到当地一家副食品店购买的,而副食品店又是从某日杂货店拿的货。烟花质量出现问题,那家日杂货店应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一切损失。
但是,杨先生的要求遭到这家日杂货店的拒绝,理由是该店提供给村委会的烟花都是经检验合格的,烟花伤人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村委会安排的人员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所致,杨先生应该向村委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杨先生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受理投诉后,县消保委介入调查。
调查期间,村委会认为烟花炸筒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那家日杂店应该赔偿全部损失。他们是购买、使用烟花的消费者,不应为事故分担责任。
县消保委认为,日杂店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多次调解,日杂店一次性赔偿给杨先生人身损害损失135000元;村委会一次性赔偿给杨先生人身损害损失55000元,共计19万元。
消保委释案
本案中,烟花炸筒是造成杨先生左眼致残的直接原因。而烟花在正常燃放时发生炸筒,表明该烟花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销售烟花的日杂店承担主要责任。
村委会为庆典活动,购买了批量烟花,圈定了烟花燃放场地,指派了场地维秩人员、烟花燃放人员,是购买、使用烟花的消费者,但更是这次群众性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对活动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村委会对其指派的维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包括提醒维秩时防止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保障维秩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因此,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汤礼宜 徐志礼 责任编辑:陈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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