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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勤当“和事佬” 物管业主皆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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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5-3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勤当“和事佬”  物管业主皆欢喜


        “物业公司已经帮你换好了车库钥匙,你把物业费付到物业公司去就行了”,5月29日上午,天台法院调解室的徐法官对家住“溪林春天”的业主张某说。“好的,好的!我马上去付物业费,辛苦你们了”,听了徐法官的话,作为被告的中年妇女张某高兴地开车离去了-------这是该院当天调解成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后,发生在审判大厅里的一幕。

        今年5月7日,“溪林春天”物业管理人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欲把家住“溪林春天”的22户住户推上被告席。该院立案庭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审判业务庭了解实务中对物业费纠纷的处理情况。考虑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仅浪费当事双方的时间,也增加当事双方的诉讼费、交通费等损失,该庭将这批案件交给该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5月28日上午,调解人员按排当事人在审判庭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以便双方在庭上充分陈述各自的看法、对法律的理解,一抒胸中的“委屈”。果然,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有的说猫眼锁眼坏了久催不修、有的说栏杆坏了无人理睬,------,自己有权不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一方则认为这些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己无关,既然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洁、安保等服务,就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在双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他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向业主讲述拒交物业费的法律后果,从树立公司的形象方面向物业公司阐述帮助业主解决其所反映的上述小问题的必要性。最后,11户住户与物业公司取得了和解,其中张某与物业公司约定,在物业公司修好车库钥匙后,她如数缴纳物业费。经法院联系,物业公司及时修好了车库钥匙,而张某也如约来到法院欲履行自己的承诺,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相关链接:物业管理是随着住宅小区的出现而产生的,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收取物业费和交纳物业费成了两者同步的苦恼。但是,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根据相关法规等规定,自业主从房产开发商手中接收房产以后,若有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即应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果服务有瑕疵,则可以要求酌情减免,因此,物业公司乐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物业费纠纷,该类案件受理数大幅上升。据统计,天台法院目前该类案件的收案数为103件,比去年全年收案数的17件增加了5倍。而通过法院在审理中调解结案的占到74件,在诉讼前调解结案有20件。由于采用诉前调解双方没有诉讼费等损失,而物业公司能够收到物业费、业主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因此深受当事人双方的欢迎,社会效果也比较好。(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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