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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再近流行成"疯"的警察用数码拍违章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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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完美组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8-2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想法,但有时候某些事情做民的是很难伸张了,看看每年多人上访就可以了</P><>如果我们直接把矛头对准交通部门,我想你个人早晚会有麻烦上身的~~~~</P><>仔细想想再找个比较周全的办法来实行你的想法为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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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现在有一种反光漆刷在牌照上电子警察排不出来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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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拍了黑车,他们是咋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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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8-2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没办法了,看来还是黑车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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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8-2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没事来转转</I>在2004-8-29 17:58:00的发言:</B>
听说现在有一种反光漆刷在牌照上电子警察排不出来滴

<>没错!深圳有的卖!大概300元一灌!
<>喷一次!可以维持2-3个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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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0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TOMA4</I>在2004-8-29 17:44:00的发言:</B>

<>支持楼主的想法,但有时候某些事情做民的是很难伸张了,看看每年多人上访就可以了</P>
<>如果我们直接把矛头对准交通部门,我想你个人早晚会有麻烦上身的~~~~</P>
<>仔细想想再找个比较周全的办法来实行你的想法为好~~</P>


不是交通部门是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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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3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新交通安全法.里面划了红线部分请大家仔细看.交警部门在拍照同时有没有要求你纠正.有没有先教育.如果没有.那明显他们也是违法的.为什么就能允许他们违法.胡锦涛的话对他们不管用吗?还好交通安全法给于了我们监督他们的权力.所以我才有胆发贴来"顶撞"他们.</P>
<>他们的违法不知有谁来管?</P>
<> 6Y6yBhr9.jpg

nwxWISl5.jpg

ymheXDS8.jpg

接下面</P>
ZyjXCS9z.jpg

62inbDM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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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只有他们可以违反了,不知道有没有管他们的部门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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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管警察的部门叫政法委</P><>不知道天台有没有</P><>而且事情上警察和政法委有一定的关系的</P><>呵呵,有的事情很微妙</P><>完美,你要知道,本本的东西的死的,到时候就算他自己违章,只要他不承认,你有什么办法来对付他</P><>除非你能录下证据,就算有证据后,如果人家还有后台,你还是斗不过他</P><>所以有时候对付做官的不能对着干,要找他们的弱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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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办,就是处理监督行政人员越权执法的机构!</P><>所以我建议大家,参照新交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复议!</P><>本人上次的叫交通行政复议(三门)已成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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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注意:行政复议法,是保护百姓合法利益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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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如何做?步骤怎样?还请字典为大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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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骗样搞吧!·如下:</P><> </P><>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3年7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巡警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宝杨路2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支队长。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04)00190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04年5月13日,申请人***驾车从上海返回浙江台州,驶经沪太路近马桥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不熟悉,就靠边停车,取放置于后排坐的上海地图查看,因取阅不便,就解开了已系于身上的安全带。此时,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名执勤交警在未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驾车不系安全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当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04)00190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程序违法。当时只有一名执勤交警在场,又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解开安全带时,已靠边停车,不能认定为驾车不系安全带。另处罚决定书中把当事人的名字写为:“**大”,以上均为认定事实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当场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四、执法主体有误,经网上查阅,当时已成立宝山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故不应以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名义执法。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04)00190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4年7月8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原处罚决定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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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样搞2:</P><> </P>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5年8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系***县****人。联系电话:1396857****</P>
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P>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P>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7日,申请人***驾车从天台去往三门,驶经珠岙路段时,行使过程中看见限速标志(50码)随即减速,且对道路情况不熟悉,路况也不好(请核实是不是实情),故不可能超速行使。此时,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名执勤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未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测速仪器有效检定证书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驾车驾车超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当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前往信用社缴纳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执法违规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程序违规。当时只有一名执勤交警在场,在申请人提出执法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根据《交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P>
二、认定事实错误。《交通法》第99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处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当值警察出示测速仪器的检定证书(合法使用应当携带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衡器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提供最近的仪器测试报告及检定证书!当值警察未能提供质量技术鉴定证书!在此情况下使用未经证实合格的仪器,岂能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请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又是如何做到的?!</P>
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当场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三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4年8月24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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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那你上次没有被罚款了,天台有没有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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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如有类同的.现在可用字典的方法去讨回公道.可以相互转告身边的亲人朋友.我看天台的交警执法100%有问题.请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要做沉默的糕羊.否则会助涨他们违法行为.</P><>在此我先代大家说声谢谢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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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天台效能网”网上一网友的问题</P><>由交警的数码相机想到的两个问题</P><>近一阶段来,我们天台的一些繁华街段十字路口,经常可以见到一些我们的交警同志,手拿数码相机抓拍一些他们认为违章停车的机动车,然后通过邮局通知车主接受处罚。
且看第93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条文的意思很明确,大家都看得懂。对于违章停车,警察同志应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于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驾驶人不在的,才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对照法律条文我不禁有以下疑问:1、对于违章停车的行为直接处以罚款,是否是一种乱罚款行为?(个人理解,只有经警告仍不立即驶离或驾驶人不在的情况下才可以罚款)2、对于违章停车的行为不履行警告以及责令改正的职权,简单地已罚款来处理,是否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个人以为:人家乱停车,你只是拍照片,而不去警告以及让他立即驶离,交通状况没有因你拍照得到改善。)
我认为,罚款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遏制一些违章行为,但是,这绝不是唯一的手段。更何况执法者不依法执法,恐怕难得民心。如何做让老百姓真正打心底里尊敬的交警,值得思考。
当然,也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对违章停车有不同的规定,我等待着交警的答复能解开我心里的疑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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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天台公安局,牛头不对马嘴的回答</P><>从7月份开始,我局城区巡逻中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和台州市交巡警支队实施的机动车非现场管理办法,即交通管理技术装备设施,天网工程中的监控记录、路段路口按装的电子警察、移动测速仪和其他数码摄像等,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车和行驶中的摩托车驾乘人违法,实施将监控记录、数码摄像输入该车档案,开具《告知单》,实施机动车非现场违法管理。   
    违法停车和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重点之一。违法停车的非现场管理是针对一些违法停车驾驶人规避交警的警告和教育,或驾驶人确实不在现场而采取的管理办法;驾乘摩托车戴安全头盔大都是明知而不自觉遵守,为避免驾乘者因逃避检查而发生意外事故,而采取数码摄像输入该车档案,开具《告知单》的相应管理措施。
    请关心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市民予以支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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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ttxn.gov.cn/myzdnew/suncont.asp?contid=3254</P><>链接如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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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字典</I>在2004-9-1 17:08:00的发言:</B>

<>法制办,就是处理监督行政人员越权执法的机构!</P>
<>所以我建议大家,参照新交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复议!</P>
<>本人上次的叫交通行政复议(三门)已成功!</P>

<>成功是指什么啊,退回处罚的钱,又不用扣分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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