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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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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落户原老城关镇的居民,不论其以前是乡下进城落户的农民,还是原土生土长在城镇的农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就可以按照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在2001年2月就已经并入天台县城关镇(天台县县政府行政中心附近)的农民出身的城镇居民,因为其户口性质在以前尚未统一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 ,就不得参保。仍然“与户口性质挂钩”,仍然不得“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又无土地生活来源,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合法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居民常住户口在城镇),也一脚踢出门外。
天台县有关部门不但违反了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以及《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中要求按照行政区域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城镇户籍的规定;更是违反了国办发〔2011〕9号关于“(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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