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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农民疑遭身份歧视、社保歧视,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爱民生的好政策。特别是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更是令人欢欣鼓舞,解决了许多老百姓的困难,温暖了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心。
可是,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天台县社保中心)在贯彻落实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事项中,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发生了严重的农民身份歧视、社保歧视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具体如下:
首先,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第三、根据上述规定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其表格格式和内容规定,必须要求界定户籍性质是城镇户籍还是非城镇户籍。表格中设有个人填写栏 户籍性质 □城镇户籍 □非城镇户籍 表格下面必须由公安机关对应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只要“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按照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可是,天台县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在接保审核审批表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户籍性质栏必须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非农”才能参保。理由是非农才是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城镇户籍,简直是混淆是非。有关政策规定: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基本建成的区域的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均是城镇居民户口,具有城镇户籍(其实,目前有些城镇户籍中包含非农业家庭户和农业家庭户以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农村户籍中也有非农业家庭户和农业户口)。
天台县社保中心在落实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等文件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界定不能填写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字样。社保中心硬性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批表户籍性质栏上只能界定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只能填写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可以到社保中心查事实)。然后,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以户口性质来决定户籍性质:即非农业户口=具有城镇户籍,农业家庭户=非城镇户籍。社保中心则可据此越权推断该参保对象是否具有城镇户籍、是否可参保。表格上签有非农业户口,方可作为城镇户籍参保。把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 文件规定的以具有城镇户籍作为实施范围,强硬的规定必须以具有非农业户口来设限。任意改变了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 规定的参保对象和实施范围。
第四、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界定是否是城镇户籍,是以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二年。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来决定的;而不是以非农户口来决定是否是城镇户籍的;是否城镇户籍性质是按照居住地(区域)来划分范围的。
据此规定,对于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土生土长在城镇(建制镇)的城中村失地农民,具有城镇户籍是不容置疑的,不能以公安机关尚未统一登记为非农户口来否定城镇户籍。更不能以一纸非公开的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为依据由社保中心来否定参保人员的城镇户籍性质。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一章 总 纲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可是,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一大批完全符合人社部和省厅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特别是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既无土地生活来源,又无从事农业生产的城中村失地农民),以农业家庭户等于非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是明显的农业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等违法行为。明显违反了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有关规定。
天台县社保中心的行为是法律知识淡薄、工作作风粗暴、执政为民理念缺乏、随意歪曲党和国家政策的表现。
天台县社保中心的行为是对曾是衣食父母的农民身份的严重歧视;这是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这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最大不公。是对农民正当权益的粗暴干涉、恣意剥夺和侵害,是我们党和人民无法容忍的。
天台县社保中心的行为是无视党和国家政策的;这是有违人民政府从安抚百姓,关爱民生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初衷的;这是有违稳定团结的;这是有违党和政府促进社会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确保社会公平的愿望的。
天台县社保中心应立即停止对农民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行为;立即停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恭请社会各界仁人志士予以强力谴责;各受到侵害、侵权的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坚决地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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