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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第一帖 洗洗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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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桥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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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1-1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被骗的铁路警察李某陈述,去年6月初,他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别手贱”的女孩,并向对方透露了真实身份。对方自称叫张冉,是河北省三河市人,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在校生,其父亲是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准备调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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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1-1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后的聊天过程中,李某告诉张冉,自己已经结婚,但夫妻感情不太好,有点寄人篱下的感觉。张冉听后耐心劝说。张冉称,和李某聊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提出想离婚,和她好,之后就约她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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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1-1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6月中旬,张冉同意见面,但是却以自己编造的表妹身份出场。当天,李某开车赶到传媒大学时,张冉半天没出现。随后,她打电话称自己外出办事赶不回来,想麻烦李某将自己同在传媒大学上学的表妹杨菲送回河北燕郊的家里,李某答应了。不一会儿,张冉出现在李某面前,并称自己是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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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上,李某和杨菲核实了张冉家里的情况。在路过三河市一家宾馆时,杨菲称那个宾馆是她家开的,并称自己的舅舅是河北燕郊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李某对这些没有怀疑,他说两人一起吃饭、唱歌,后来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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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次日,当李某在网上遇到张冉时,张冉质问他为何与杨菲开房。李某并不知道张冉就是杨菲,不停地解释着。此后,他经常和杨菲见面,和张冉只能网上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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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说,他和杨菲说起自己有个叔叔是做电梯的,让杨菲帮着联系业务。去年7月6日,杨菲答复称已和舅舅说好,同意在房地产项目中用李某叔叔的电梯,但让他拿出3万元作为好处费。李某称,他没那么多钱,只拿了1万,杨菲则答应和张冉每人帮他垫付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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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后,杨菲给李某打电话,称电梯品牌不合要求。此后,还有自称杨菲舅舅、舅妈的人给李某发短信,称造成工程延期要求做出补偿,李某立即向战友借了1万元,又从妻子手里拿了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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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说,杨菲和他交涉完,他又接到张冉的短信,称她为了帮他弥补工程损失,把股票都赔钱抛了,让他赔偿,否则就把他和杨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说出去。他怕张冉闹事,就到处借钱,甚至向单位领导开口,总共又凑了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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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说,在张冉要钱的过程中,多次威胁称要到他家闹,到他妻子家闹,还要找公安局、找黑社会的人整他,甚至说让在公安厅工作的爸爸派手下抓人。另外,虽然自己交出了30余万元,但仍然没有换来安宁,李某称,他依旧不断接到陌生号码发来的恐吓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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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8月5日,李某无奈之下,将实情告诉了父亲。他坦言,因发生过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对方要挟。最终,李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去报警。途中,李某还不停收到恐吓信息。李某父亲称,吓得儿子想卖肾赔钱,好息事宁人。迫于无奈,李某选择与妻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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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报案后,警方在中国传媒大学抓获了那名自称张冉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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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张冉其实是杨某,但不叫杨菲,21岁,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大专在读生,父母是河北省三河市的普通教师。杨某的父母称,杨某只有一个舅舅在三河市燕郊开一家门诊部,家里没有亲戚搞工程,也没人在公安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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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杨某供述,她之所以编造父亲和舅舅的身份,都是在网上随便聊的,“因为网上聊天不都是实话”。她在网上、电话中,分别以张冉、杨菲、杨菲舅舅和舅妈等7个角色和李某聊天、发短信,说了很多威胁恐吓李某的话。对于为何要诈骗李某,她称自己并非有意,而是李某自己动机不纯。收取的钱,她自己花了一部分,买了包、首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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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丰台法院一审开庭时,杨某又试图推卸罪责,辩称自己收取的30余万元是李某主动交给她暂存的。丰台法院认为,杨某以给李某联系电梯生意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骗取李某4万余元,构成诈骗罪;她又以与李某发生过不正当两性关系等相要挟,向李某索取26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她能退赔李某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酌予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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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宣判后,杨某上诉,称自己只构成诈骗罪,并希望法院考虑她是初犯且是在校学生,对她减轻处罚。市二中院认为,杨某确实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已对她酌予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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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上法庭离婚,13岁的女童小丽当庭指证父亲有外遇。何先生坚决予以否认并表示拒付抚养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审理后对小丽的证言未予采信,后判决准予何先生与李女士离婚,何先生同时需承担小丽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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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原告何先生诉称,他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有一女小丽。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吵、打骂的情况。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女儿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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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女士表示,她确实与何先生感情不和,双方也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但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他在去年就与一名女子在外同居。李女士同意离婚以及抚养女儿,但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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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过程中,女儿小丽出庭作证,证明父亲何先生有外遇,并且与其他女子在外同居。对此,何先生非常恼怒,坚持否认有外遇,并认为是妻子李女士教女儿这么说的,并当庭表示拒绝李女士提出的抚养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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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先生有外遇情况,小丽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凭其证言,也不能认定何先生与其他女子同居。故判决准予何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何先生每月给付小丽生活费500元,并负担小丽医疗费、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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