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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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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8-1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乱试佳人 于 2011-8-13 13:03 编辑

网络上新婚姻法的解释讨论翻天了,无一例外是女性们的强烈不满,认为婚前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她们婚姻的最后保障! 唯恐以后男人将自己抛弃,为何现代女性对自己的婚姻如此没有信心?还没开始就开始为离婚做打算,是否有反思过?
小僧认为21世纪的婚姻正处在变质阶段,传统的思想渴望成家立业,婚姻美满,白头偕老,而近现代的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为爱儿结婚的思想与传统婚姻价值出现了碰撞,从当事人冤枉上来说不管是传统还是现代婚姻都是追求美满幸福,天长地久的,然现实是残酷的,人性亦是,在这个拜金时代,人们变的不想跟生活和道德妥协,他们追求自己的喜欢,但是人是喜新厌旧的,但传统的道德思想又再禁锢我们自己的追求于是矛盾心理产生了!于是离婚率急速攀升,在看惯了这么一些赤裸裸的现实之后女性开始害怕自己的婚姻也变的不幸,于是她们寻找一种除情感以外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婚姻的方法!那就是房产! 让男人如果敢离婚就分他房产, 但很遗憾,这是不公平的!换之如果是女人的房子男人离婚分她房子也是不公平的! 这是法律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社会保障系统!
这是婚姻法,是法院,而不是离婚保障机构,法律的基础是公平公正! 小僧想说, 人都应该自强女人也是一样!

小僧奉劝女性朋友们物质保障不了你们天长地久的美满爱情,现实如此你们应该清楚世界是现实的,没有毫无理由的爱,即便有也是短暂的荷尔蒙挥发!
想要得到就必须付出,没有真感情的基础和付出就嫁给一个有房子的男人,那么不说男人怎么看你,你本身就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生孩子的工具,如果你只为结婚而结婚那也就不能怪谁谁谁没感情,因为你一开始选那个人就是毫无感情和人性的选择!那是一次利益的交换!最多也不过是一次社会活动,不能称在情感上谁背叛了谁!

小僧觉得范爷有句话很有骨气,姐不嫁豪门,姐就是豪门!
尊敬自己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



为什么男人不抱怨娶了女人离婚后房子如果是女方家长的那自己会一无所有呢? 我觉得法律很公平,真正的法律不应该是偏袒的,只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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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乱试佳人 于 2011-8-13 13:03 编辑

小僧觉得新婚姻法纠正了社会不良风气,给未婚青年一个公平的待遇,男人从来不欠女人房子,女人也从来不欠男人什么孩子的,如果你真有志气别让男人买房,买个房子给男人住,你要跟他离婚了把他赶出去!

话说回来 如果你补是冲房子来何必在乎归属问题,没结婚就惦记着离婚不离才怪!

男女是平等的,没有什么男人必须给女人买房子,房子的钱如果是一方父母的钱,那就应该是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中谁都有可能出轨谁都可能出卖对方,男女都一样,这跟公平无关,这是自己婚前必须看清好人坏人!

如果你跟男人一起买了房子,两个的财产是共同的,否你今天和男人结婚明天和男人离婚,两天房子就变成你的一半了,情何以堪?你也是要当婆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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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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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8-1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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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骗婚的女性不利,对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有钱男性有利,大大降低离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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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8-13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借助婚姻得到财产的人要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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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兴
    2013-8-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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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8-1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利有弊。总体还是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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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xiang1946 发表于 2011-8-13 13:26
    对骗婚的女性不利,对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有钱男性有利,大大降低离婚成本。

    我觉得婚姻个人情感问题,不应该让法律来判断,因为这种事情连当事人都理不清!

    法律只是公平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对于是否应该离婚法律无权擅自主张!

    对于离婚成本的降低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对于公平公正而言却是一种进步,因为房产归属不但是保护男方同样也保护女方!

    小僧认为法律本来就没有权利升高离婚成本,这是公民的个人自由选择应当充分保障,法律不得干涉个人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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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树 发表于 2011-8-13 13:42
    想借助婚姻得到财产的人要失望了。

    难得老树顶我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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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琼雅 发表于 2011-8-13 14:03
    这个有利有弊。总体还是赞成

    如果网络上骂街的女孩子都能像裙压大姐一样,大气,睿智就不会那么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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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守法的人,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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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法”第九条:“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女方可以借此在产证上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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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太清楚,不过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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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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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4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无善养义务,无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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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解释好象离婚法,比较适合城市。没有提到广大农村如何分割宅基地,责任田。按照这个法,目前现状下的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带着孩子睡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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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1256793237 发表于 2011-8-14 11:00
    也就是说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无善养义务,无照顾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双方各养各父母。只存在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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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爱尔兰结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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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xiang1946 发表于 2011-8-14 12:59
    这个解释好象离婚法,比较适合城市。没有提到广大农村如何分割宅基地,责任田。按照这个法,目前现状下的农 ...

    孩子是双方共同抚养的,不光只让女人带,如果男方不带就必须付抚养费!

    不可否认女性在社会的个人能力确实还不如男人,但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在社会上的作用和能力渐渐开始不比男人差,追求男女公平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

    如果离婚,各回各家,各找各娘!

    该离婚法解释我觉得不是为了离婚而出而是让女性更加慎重选择婚姻!
    打击社会上那些为房子而找女婿的丈母娘!遵从社会良俗,让情感回归婚姻的基础!

    我想现在如果有人相亲,女方再也不会第一句就问你有没有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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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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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8-1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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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1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回各家,各找各娘!

    责任田怎么种?到娘家能再分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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