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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台电视台知法犯法,播出违法广告可以看出,天台行政监察部门的腐败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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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商.税务.监察.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请你们仔细看看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天台电视台播出的医疗药品广告和在湖南.上海.贵州等电视台利用有线转播非法插入游动字幕广告到底合不合法,天台电视台在自己台播放什么我们管不着,国家广电总局所出台的政策也有其漏洞,但是在其他台插入游动字幕广告是一律禁止的,

 法律依据: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第21条规定“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
  二。2005年8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17号令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播放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严禁播放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播放宣传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

? 二、进一步规范各类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含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必须严格审查被介绍机构、产品的资格、证明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同时要严格审查内容导向,凡含有非法内容或格调低下、误导受众的一律不得播放。要合理控制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时间,除专业购物频道外,其他频道每小时此类节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禁止播出“挂角广告”。根据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禁止时政新闻节目及同类栏目以企业或产品冠名。播出其他以企业或产品冠名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下同),其冠名一律不得含有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和图像。不得播出单一的企业、产品标志等“挂角广告”。

  四、播出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冠名节目、栏目的名称应积极健康。电视节目、栏目不得以治疗肝病、性病、皮肤病、艾滋病、肿瘤、癫痫、痔疮、脚气、生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专业医疗机构和直接体现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冠名。?

  五、在冠名节目、栏目时,除严格按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企业或产品冠名的字数不得超过5个,企业或产品标志只能固定出现在屏幕右下角,不得翻滚变化,不大于90×60像素。?

  六、所有上星频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播所有“挂角广告”。其他已经与企业签署广告合同、且合同期即将结束的频道,应将相关合同、发布形式、发布期限等情况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立即按本通知执行,此过渡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省级播出机构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总局将及时向全系统公布备案情况。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电视台的备案情况在全省系统内公告,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七、根据总局1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时,一律禁止插播游动字幕广告。?

  八、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对违规播出虚假违法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以及其它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须严格遵守广告播出的相关法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总局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17号令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国通报批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批评,对违规问题特别严重的电视台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天台电视台台长知法犯法


   老树如果觉得我说的没错,就请顶上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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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3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一些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继续违规播放广电总局禁播的八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二)影视剧中违规插播或超时插播广告;(三)个别转播机构违规插播广告、游动字幕广告;(四)一些广告涉嫌欺骗消费者。
  现将广电总局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1、如果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有存在前三类违规问题,可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群众向广电总局反映的问题,我们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责成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目前核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经核查的确存在违规问题的,广电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机构给予处理。
  2、有关涉嫌欺骗消费者的广告问题。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属于工商、卫生、药监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此对这类问题的投诉请向当地工商、卫生、药监部门反映。对于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认定的虚假违法广告,广电总局将通知所有播出机构停播。
  3、有关反映平面媒体刊发违法广告的问题,请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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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3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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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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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4 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啊

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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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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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啊,没有用的,不只是天台这样,外面的地方台都这样的,老百姓和官是没有的说的,人家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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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镜彩人生在2009-2-24 22:10:00的发言:
兄弟啊,没有用的,不只是天台这样,外面的地方台都这样的,老百姓和官是没有的说的,人家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是啊,我去投诉了,屁也没用,广电总局说会下达下级的,我们等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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