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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二十七】证据是否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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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将证据拿到法庭上出示。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才能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现实中,有的审判人员考虑证人不愿公开作证,往往不出示证据,或者虽出示证据但不讲明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使双方当事人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不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对于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可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应对该证据进一步审查、核实,不能直接将有异议的、未经核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虽应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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