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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二十三】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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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以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依靠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应当指出的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未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人。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达其看到的事实,盲人可以证明其听到的事实,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作证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能作伪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付证人作证。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付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因路途遥远,难以到法院来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审判人员也可以亲自向证人了解情况,作出询问笔录,开庭时定时宣读。
        目前,不少证人怕作证后得罪人、受打击报复或者耽误自己的时间,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些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因作证而受到伤害。

(转贴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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