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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五十九】什么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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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行贿人必须是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是为了得到正当的利益或者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被迫给予财物,又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则不能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本罪的行贿单位是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行贿,不正当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以单位的名义行贿,但所得的好处归个人所有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行贿的处罚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罪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须80%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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