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是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通过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和其他淫秽物品等,如果传播淫秽物品,并具有多次、向较多的人传播,或者造成较恶劣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更重的刑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指的是以非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让多人观看的行为。对于无论是在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场所,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制品并组织多人观看的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有多次组织播放或者参看人众多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本身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再进行组织播放,就属于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制作、复制淫秽的音像制品,又组织播放的行为,刑法规定,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