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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四十五】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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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1-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主要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限于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多表现在民事、行政案件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可以执行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导致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有能力执行,但采取欺骗方式或者抗拒方式拒绝执行。具体讲,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采用欺骗等恶劣的手段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如一些人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以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二是经过人民法院作工作后仍然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此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以及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等。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1-2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色!!   整天唧唧歪歪 !!!  就你懂法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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