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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问答之四十二】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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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1-2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庞周律师提示】:2008年天台标准

1、01-59岁:8265(农)/20574(城)元×20年=165300/411480,

2、60-74岁:8265/20574元×【20年-(1~14岁)】=?

3、75岁以上:8265/20574元×5年=41325/10287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1-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色!!   整天唧唧歪歪 !!!  就你懂法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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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请把内容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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