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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三十三】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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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使项目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突出,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筹集资金,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发行内部股票、投资入股,或擅自提高利率,不择手段地把公众手中的钱集中到自己手中,与银行争资金,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诱发通货膨胀。而且还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造成财产损失。为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群体的资金的行为。如果只是向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群体,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吸纳资金等,不能认为是吸收公众存款。本条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公众资金,或者有些企业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股息,而仅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等。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才构成犯罪。如果少数人之间为了从事某一经济活动而采取互助性的集资行为,其吸收存款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内部的职工,没有扩展到社会,吸收资金的数额不大,不能认为扰乱金融秩序,也不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定罪标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直接造成存款户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5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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