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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二十六】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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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枪支、弹药管理等方面作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中对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配备、使用枪支,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拥有枪支、弹药的情形都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藏匿枪支、弹药的情形就是非法私藏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比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1-05-16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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