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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二十五】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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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俗称辞退):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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