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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二十三】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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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挂号信回执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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