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闻
商业信息
旅游
网友爆料
畅所欲言
爱心
摄影
戏曲
体育
诗词文学
情感世界
二手房源
家在天台
美容健康
二手市场
网友相约
亲子
电脑
招聘求职
休闲灌水
投资理财
打工生活
户外运动
帮忙
站务
精彩图文

【交通事故纠纷问答之十九】机动车修理后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复制链接]
查看: 1459|回复: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1-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fficeffice" />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车辆修理厂修理车辆后,在车辆离场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其性能安全与否。但是驾驶人在车辆修理后也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因修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车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认真检查车况的义务,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天台领先的地方门户服务平台
  • 客服电话:13968580055
  • 客服QQ:808508
门户服务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043号


浙ICP备11032801号-2
 
天台之窗订阅号
天台之窗服务号
Copyright  ©1998-2024  天台之窗  Powered by  Discuz! X3.5    ( 浙ICP备11032801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