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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纠纷问答之十七】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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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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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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