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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之二十】协商一致可否口头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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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fficeffice" />

【庞周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使用人单位以“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为借口,单方任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但同时用人单位也享有法定变更权,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时亦可辞退劳动者。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务必要保留一份,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更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保存好合同文本及送达文本的证据,以防止劳动者否认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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