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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答之十六】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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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迫交易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刑法对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性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2.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即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定罪标准:1、实施强迫交易行为3次以上;2、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3、个人违法所得2万以上或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4、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千万恶劣社会影响;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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