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红笺无语在2008-5-23 9:00:00的发言:有没有律师帮忙,咨询一下, 今年的公司发下的合同将薪水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公司的考核制度发,但是我们公司根本就没什么考核制度,请帮我分析一下,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谢谢 你好!就你所说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构成包括以下六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都是工资,如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就不是工资。 关于劳动报酬的工资部分,各地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们天台从07年9月份以后,最低月工资标准是700元。因此,如果你们公司的基本工资没有低于这个标准,不算违法,但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绩效工资而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考核制度,你们员工或者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制订或完善,这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仅考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