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的“执行难”的现象,很多法院屡出奇招治“老赖”,但还是有很多判决、调解书是“执行白条”,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执行难”也因此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提出的“重点解决的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08年4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这对于破解“执行难”会有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
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原来民诉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