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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天台:杀死婆婆的恶媳将受法律制裁》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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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2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台州网报道:天台:杀死婆婆的恶媳将受法律制裁

  核心提示:10月10日,天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周友爱。这起历时16年之久,曾被退查27次,羁押时间6年多又获释放的案件终因证据确凿而重新定性,周友爱将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涉及到新旧刑法、刑诉法之间的差异,也颇令人寻味。查看全文>>

  看了这篇报道后,笔者心中久久不能平静,既为涉案的三姐弟,也为其中的法律问题。

在道德层面上,周友爱作为媳妇,作为周友喜的姐姐,发生这样的事是太不应该了,按老百姓讲,她(他)们就是死一百次也不为过。可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理智地看待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报道中所说,周友爱是在199258日被收容审查的,因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其它证据,因此不能定罪,而检察院的27次退侦让周友爱在牢里呆了六年,一直没有定罪。根据当时的1979《刑事诉讼法》第92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显然这个案子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根据第99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正如报道中所说,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退侦的次数,于是乎,检察院与公安就退来退去,拖了六年。但是,要注意的是,六年后已是1998年了,而新修改的1997《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11日起实施了!1997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下,最长在七个月内就要侦查终结,而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那么就从199711日起开始算,公安至迟应该在同年的71日前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至长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决定,要补充侦查的话,再加上一个月,检察院再一个半月,再补充侦查一次,两个半月,也就是说至迟到1998123日,检察院必须作出决定,要么因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起诉决定,要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那么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再来看本案,上面已经提到,至迟到1998123日检察院应作出决定,而且应该是不起诉决定,因为案件没有查清,那么需要继续侦查,对周友爱采取取保候审,那么一年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如果还不能查清、没有证据的话,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该无罪释放。

当然其中的细节,报道上没有详细地说明,我们也不得而知,只是就提到的时间粗粗地理了一下,发现有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仅是本人的个人观点,也希望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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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0-23 00:19

我想既然这位媳妇连杀人的勇气都有了,他的婆婆肯定有恨人之处,有这样的勇气还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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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60.189.*.*)在2007-10-23 0:19:00的发言:

我想既然这位媳妇连杀人的勇气都有了,他的婆婆肯定有恨人之处,有这样的勇气还是很少的

可是再怎么恨,也不应该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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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0-24 21:29
【转贴】是储户愚昧无知 还是银行缺乏诚信

18年前,建设建行在吉林全省开展“老少乐”储蓄存款业务,每300元为一份。广泛宣传18年(2007年)后,300元本利为10,394.00元。可今年到期储户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连本代利只能给1170元。
  储户问为什么?建行工作人回答说是因为利息下降了。当储户再问当时建行已经承诺过的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建行回答说他们也没办法,只是依法办事,只有这些,要不然你们就去告去,哪告都行,法院判你们赢了,我们就给。
  看起来建行还挺有大家风范,对他的客户们可谓关怀备至:你到我们这存钱,我就决不会亏待你,只要你存上短短的18年,我就给你一千多,你还会不满意?你要真是不适好歹的话,我也不和你计较,凡是都要依法不是?你可以起诉我,咱们按法律办,按合同办。
  一付典型的市井无赖嘴脸!
  让我们看一看当时的公告(原有的找不到了,网上下载一个,可能有个别错字)
  四平市建设银行关于创办“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公告
  广大城乡居民同志们:
     建设银行为使储蓄更好的帮助大家有计划的安排生活,解决中青年未来子女上大学、婚嫁、本人晚年营养保健费用之不足,经人民银行批准,市建设银行为您创办老少年保值储蓄,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好处是:
     1、老少乐以300元为起点,存期三年以上,储户一次存入,我行每三年自动将储户所得利息及保值补贴率转入本金继续计息。
     2、例如按现行三年期存款利率13.14%和现行保值补贴率计划,现在存入300元,转存六次,可得本息10.319.40元。如果您是一位中年同志,现在存入300元,18年后,当您退休时将此种存款转入存本取息储蓄,每月可支取老年营养保健费82元;如果您是一对年轻父母,现在为佻的小宝宝存300元,18年后当您的小宝宝上大学时,将此种存款转入存本取息储蓄,每月可为您的小宝宝支付学费82元,当您的小宝宝大学毕业后喜结良缘时,您将存款支出,做为婚嫁用,可以为您解除后顾之忧。老少皆乐。
     3、老少乐储蓄可以挂失,可以提前支取。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保值补贴转存时按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补贴率计算。
     4、存入或转存后,因提前支取不足三年部分,我行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
     老少乐保值储蓄,为您排忧解难,是您未来生活的希望和源泉。
     家家持有老少乐,老少皆乐
     四平、公主岭、梨树、双辽、伊通建设银行各储蓄所为您办理老少乐保值储蓄。
       建设银行四平中心支行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我无话可说,相信所有当年参加这个“老少乐”储蓄的老少现在一个也不会乐,大家可以想一想,18年前的300元是个什么概念? 当时一个月工资仅百十元,300元几乎是一家半年到一年的积蓄,大家都是节衣缩食才存的这个储蓄啊!一直等了18年,可18年后的今天竟然只有1170元!大学学费一年都涨到四五千块了,一个阑尾炎手术也得3000元起价,这储蓄还保值个屁!谁还能乐得出来?
  当年的中年夫妇如今已是白发苍苍,也许正准备用这份储蓄贴补晚年生活,当年的小伙子如今已是不惑之年,也许已经下岗在家,历经人生风雨后正准备利用这笔存款重头再来,但是他们那个珍藏了18年的梦破灭了,就像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刚刚要捧到手中,就破灭了,我无法知道他们此时的心情,我也不敢去想他们此刻的心情,只是总想起一个网友所说的一个老奶奶,在建行的门口,留着眼泪,不停的说:咋会这样呢?咋会这样呢?
  一个网友向一家维权网站投诉后,建设银行就该投诉回函,详细如下:
  客户为我行四平分行的客户,就客户反映“老少乐”计息问题回复如下:
  我行接到省行转来的客户投诉联系书以后,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就89年时我行开办“老少乐”时发的宣传单内容,以及“老少乐”从89年开办至今,每3年转入本金多少,转息时的利率,和扣税等情况作了解释。
   一:“老少乐”宣传单并没有承诺18年以后一定给储户1万元。我行在《四平市建设银行关于创办“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公告》中以89年当时存款时的三年期利率13.14%和当是的保值贴补率,举例说明“如果存入300元,转存六次,可得本息10319.40元(3年转存*6次=18年)”从以上证据可以说明,我行并没有承诺18年后一定为客户兑现一万元,而是客户将我行以当时发行时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举例说明自己错误的理解为银行的承诺。
   二:我行为客户到期转存的利息,完全按照国家的规定记息,没有欺骗客户,我行于1989年7月26日公布的《四平市建设银行关于创办“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公告》公告上有二条客户存款利息的计算规定
  (1) “老少乐”以300元为起点,存期三年以上,储户一次存入,我行每三年自动将储户所得利息及保值补贴率转入本金继续记息.。
  (2)《四平市建设银行关于创办“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公告》明确说明“老少乐”储蓄可以挂失,可以提前支取,并随国家利率调整,保值补贴转存时按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补贴率计算。可见我行是严格按照宣传单上的规定为客户记算利息。99年11月1日以后国家公布所有的个人储蓄都记收利息所得税,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因此对客户没有欺骗行为。
   三:《四平市建设银行关于创办“老少乐”保值储蓄的公告》上的举例说明:存入300元18年后可得本息10,319.40元,是按当时利率和保值计算出来的,当时不可能预测以后的利率情况,宣传单上第三条说到“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保值补贴转存按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补贴率计算”所以我们在计算老少乐到息转存时按国家利率变化而变化,保值贴补从1989—1997年4月给预贴补,从1997年5月开始国家取消保值贴补后无贴补利息。因此,随着国家利率的大幅度下调和保值补贴的取消使您无法得到当时预计的利息。
   四:宣传单上第2条提到的“82元”,是指按当时的利率补,存入300元转存六次18年所得本息10,319.40之后,再存入存本取息,按89年存本取息的利率预测计算,每月可取息82元,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变化已无法实现。
   五:通过我行客户服务人员的解释,客户对存款利率的计算情况表示弄清楚了,仍旧表示要通过媒体、集体诉讼等方式给我行施加压力。
  建行不怕和我们打官司,可我们不想打,也不敢打,打也打不赢,我敢肯定,建行已经请了最好的律师(注:这里的最好是指业务,与个人品德、良知无关),就等着我等入瓮呢。
  我想问大家一句,当年的储户至少有几千人,甚至上万,难道他们都愚昧无知吗?他们的家人也都愚昧无知吗?为什么我所知道的人都像公告所例如的那样以300元为单位存了18年?我问过一些人当时的情况,几乎都这样说:知道有公告,但没仔细看,听银行的人说存现在300,18年后给1万多,一想还行,就狠心买的。其中有的人还是借的钱。我说你们不看仔细公告就敢买?他们说:当时想国家(当时人们习惯把一些单位叫国家)还能糊弄人?就没细看。其实我觉得就是仔细看了也没用,在那个人们都很单纯的年代,有那么直观、具体的例子谁又会看生涩的条款呢?。
  对建行的解释我不想评论更多,因为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是非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道德。也许通过法律渠道,储户们追不回这笔钱,但在这件事上建行就没有商业欺诈的嫌疑吗?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法律上无法追究的在道义上就不需要谴责吗?
  作为一个在香港上市也即将回归A股的大型国际性商业银行,我觉得建行在大谈法律的同时也应该拿出起码的勇气来,让人们看到你的诚信!让你的客户,让投资你的股民们能够看到!
  最后补充一句,我发这个帖子,绝非象某某建行所说的利用媒体向他们施压,只是想让更多的人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如果我们对,建行就因该履行诺言,如果建行对,那这就是对建行这个遵纪守法模范的最好宣传。同时也是对所有参加讨论的人上一堂普法课:无论是和谁签合同,哥们朋友也好,地痞无赖也好,建行也好,都要仔细看看合同条款,免得以后屈死都没处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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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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