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台州网报道:天台:杀死婆婆的恶媳将受法律制裁 核心提示:10月10日,天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周友爱。这起历时16年之久,曾被退查27次,羁押时间6年多又获释放的案件终因证据确凿而重新定性,周友爱将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涉及到新旧刑法、刑诉法之间的差异,也颇令人寻味。查看全文>> 看了这篇报道后,笔者心中久久不能平静,既为涉案的三姐弟,也为其中的法律问题。 在道德层面上,周友爱作为媳妇,作为周友喜的姐姐,发生这样的事是太不应该了,按老百姓讲,她(他)们就是死一百次也不为过。可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理智地看待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报道中所说,周友爱是在1992年5月8日被收容审查的,因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其它证据,因此不能定罪,而检察院的27次退侦让周友爱在牢里呆了六年,一直没有定罪。根据当时的1979《刑事诉讼法》第92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显然这个案子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根据第99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正如报道中所说,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退侦的次数,于是乎,检察院与公安就退来退去,拖了六年。但是,要注意的是,六年后已是1998年了,而新修改的1997《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了!1997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下,最长在七个月内就要侦查终结,而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那么就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算,公安至迟应该在同年的7月1日前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至长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决定,要补充侦查的话,再加上一个月,检察院再一个半月,再补充侦查一次,两个半月,也就是说至迟到1998年1月23日,检察院必须作出决定,要么因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起诉决定,要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那么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再来看本案,上面已经提到,至迟到1998年1月23日检察院应作出决定,而且应该是不起诉决定,因为案件没有查清,那么需要继续侦查,对周友爱采取取保候审,那么一年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如果还不能查清、没有证据的话,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该无罪释放。 当然其中的细节,报道上没有详细地说明,我们也不得而知,只是就提到的时间粗粗地理了一下,发现有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仅是本人的个人观点,也希望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