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说,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该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才能既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这就涉及到一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一方违约后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如何适用以上三个责任(简称“三金”)呢?这个问题很复杂,内中又因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性质及种类的不同而更加繁杂。以下简单地分析一下在实践中这“三金”的适用关系,再来解决上面的问题。 1、违约金与定金 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主张。那么,如何选择呢?很简单,当然依非违约方意志而选择于其最有利的一个。 在上例中,如选择定金罚则,则为4万*2=8万元;若选择违约金,则为6万+4万=10万元,但禁止“并用式”选择,即6万+4万*2=14万元,所以综上当然是选择违约金了,这里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所以“6+4”不是违约金民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金责任。 2、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以下简称“赔偿金”)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将二者关系描述如下: (1) 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 (2) 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 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举例来说吧,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致乙损失为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案是5万。再比如,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那么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案是6万元。再比如,甲违约致乙损失为5000元,那么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呢?显然此时要求乙承担5万元违约金就有点不公平了,甲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适当减少违约金,具体多少就看法官怎样自由裁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