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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已26岁,超生罚款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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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9-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抚养费”该怎么收?

 

何亚福

 

据《华商报》报道,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一名中学女教师突然收到了一张“罚单”:依据临渭区纪委和计生局规定,乡政府对违法超生二胎行为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3日内必须缴清。收到“罚单”后,这位女教师心生不解,1981年她已经生育二胎,到现在儿子已26岁,都这么长时间了,怎么突然要收起“超生费”了?这种执法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当地计生部门认为,这种处罚是对一些在多次清查中被遗漏或者未处理到位的超生人群的一种补罚,是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笔者认为,从性质上来说,“超生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案件是有追究时效的,不能无限期追究。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显然,超生并非犯罪行为,可超生处罚的追究时效居然可以比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时效还要长,岂非咄咄怪事!不过,计生部门自有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因为“社会抚养费”既不是对罪犯的罚金,也不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这里我不得不对“社会抚养费”的来历做一番考证。根据国家计生委的文件《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国的超生罚款有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它是叫“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生者不宜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超生罚款”改成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对超生不得罚款,“超生收费”明确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既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当然不受《行政处罚法》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可是问题又来了,既然计生委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行政性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7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因为“你有了违法的记录,不遵纪守法的人怎么可以做人民的代表”?在这里,于学军又说超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管理也要依法办事,有关部门绝不可以选择性执法。综上所述,如果超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如果超生不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等”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9-2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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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肉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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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9-2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钱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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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想到了才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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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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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须税”与“社会抚养费”

 

何亚福

 

古今中外有许多千奇百怪的税收和收费。例如,法国国王法兰西一世(1515年~1547年在位)有一次和御林军一起喝酒,酒后又一起打雪仗,不小心打伤了嘴唇,为了掩饰伤口,不得已蓄留了胡须。因为国王留了胡须,全国也就上行下效起来。国王知道后,气愤之极,不行!胡须岂是人人随便可留的。于是规定:只准贵族留胡须,一般平民百姓要想留胡须,必须缴纳“胡须税”。

 

今天看来,“胡须税”当然是很荒唐的,现在如果有“胡须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然而,现在的“社会抚养费”与“胡须税”的荒唐程度,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计生委的说法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呢?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的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的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4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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