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工作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研究提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一项和第十四项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项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这将律师介入责任认定的时间提前到了询问时,比起目前只能在重大交通事故听证会上发表意见来说,将更大程度地给当事人帮助。本项规定的意图是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第十四项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这相对于第十一项责任认定前的帮助来说,是一种对责任认定的事后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只能在提起诉讼时一并附带提出异议,但因为所收取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证据或者证明效力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据高,所以一旦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几乎是成最终决定,而法院也是据此判双方的责任承担。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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