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方面对妇女权益有何特别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中重点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共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财产继承权益等做了规定。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为解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三)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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