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宁波大学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已一年,并于去年11月份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工作。因深知法律在我们生活工作中的重要性,而且截止2007年7月7日,据北大法宝数据库统计信息显示,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地方规章、中外条约就有25万余部之多,而一些非法学专业者看那一条条法条可能会感到很枯燥,而且可能还会看不太懂,所以我想利用以法说法这个平台使更多的人了解法,知道法。如果大家想了解哪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什么更好的建议,都请告诉我,我会尽快整理好发上来的。下面我想说说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 都说女人是半边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妇女们在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保护好广大妇女们的权益也突显出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以下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从劳动合同、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阐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在劳动合同方面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除外。 《劳动法》第59-63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且女职工生育能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