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闻
商业信息
旅游
网友爆料
畅所欲言
爱心
摄影
戏曲
体育
诗词文学
情感世界
二手房源
家在天台
美容健康
二手市场
网友相约
亲子
电脑
招聘求职
休闲灌水
投资理财
打工生活
户外运动
帮忙
站务
精彩图文

[原创]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应支付补偿金

[复制链接]
查看: 2321|回复: 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6-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应支付补偿金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

200765日,保安陈某、许某、许某某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拿到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4122.00元。

三保安分别于20065月、9月、12月到天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上班,未签劳动合同。由于三保安不满意物业公司安排,228日,物业公司结清三名保安当月工资,不再安排三名保安上班。三保安认为与物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聘请了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的陈金炉律师、庞周律师助理,向物业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并委托陈金炉律师、庞周律师助理向天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天台仲裁委员会认为,三保安与物业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某物业公司解除了与三保安的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是单方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均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作出裁决由某物业公司支付三名保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4122.00元。

(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帖)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6-1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民众的法律意思越来越强了

顶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6-1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6-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6-1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者相对企业来说是弱者,应该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天台领先的地方门户服务平台
  • 客服电话:13968580055
  • 客服QQ:808508
门户服务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043号


浙ICP备11032801号-2
 
天台之窗订阅号
天台之窗服务号
Copyright  ©1998-2024  天台之窗  Powered by  Discuz! X3.5    ( 浙ICP备11032801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