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应支付补偿金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 2007年6月5日,保安陈某、许某、许某某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拿到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4122.00元。 三保安分别于2006年5月、9月、12月到天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上班,未签劳动合同。由于三保安不满意物业公司安排,2月28日,物业公司结清三名保安当月工资,不再安排三名保安上班。三保安认为与物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聘请了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的陈金炉律师、庞周律师助理,向物业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并委托陈金炉律师、庞周律师助理向天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天台仲裁委员会认为,三保安与物业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某物业公司解除了与三保安的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是单方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均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作出裁决由某物业公司支付三名保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4122.00元。 (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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