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天台县人民医院地上停车费的批复
天发改[2006]72号 天台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地上停车费的报告”悉。经实地勘查,参考临县水平,本着“保本微利”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分钟以内不收费。 二、小型汽车停车费为:3元/辆.次;过夜(20:00时至次日7:00时)车辆停车费为5元/辆.次。 三、摩托车停车费为:1元/辆.次。过夜(20:00时至次日7:00时)车辆停车费为2元/辆.次。 本批复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即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督检查。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