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天台法院招考三名事业编制书记员的招聘考试中,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名列报考职位第二名的胡某,因身高低于158厘米,而被认定体检不合格。 胡某指出,天台人事局将身高作为招聘条件,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事局作出胡某体检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确定她体检合格,准予进入考核聘用环节。体检所依据的《体检标准》没有身高规定,为此,胡某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有关部门发布的《200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等,用以证明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设定,以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标准。 胡某指出,我国除人民警察等极少数特殊职位外,均取消了身高限制。人事局以身高作为法院书记员的招聘条件,违反了招聘工作应该贯彻的平等、择优录取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