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有什么用哦,我妈的小店被当地人偷了两千多,只追回几百块钱,当地派出所就让我妈了事。 那人还是贯偷呢,他自己把以前在我妈店里偷的也念出来了,可人家警察叔叔是怎么说的?“小偷的话你们也信?” 晕死,没见过这么“可爱”的警察叔叔了。 还对我妈态度很不好,估计是看不起外地人。加上那家伙的父母给他们送了点东西,人家就不了了之了,还说就此结案,再也不理人了。 这世道就是这样,唉! 有钱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