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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条中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请问当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谁给告诉我?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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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
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判断是否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共同居住
生活等方面。
同居关系因未以夫妻名义,不同于重婚犯罪。主要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和道德谴责。但解除同居关系时
如有财产、子女方面纠纷,可诉讼于人民法院。
另,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须负刑事责任。
同居有没有以夫妻名义?
1,如没有.可诉讼解除同居关系,详见楼上的分析.
2.如有(判断标准一是以当事人在生活中有没有以夫妻名义,二是看邻居等外人是否认为是夫妻),则构成重婚罪.包括重婚者与相婚者.如甲与乙是夫妻,乙与丙(丙已结婚,或者未婚但明知乙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乙丙均构成重婚罪.
偶说了,“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有财产、子女方面纠纷,可诉讼于人民法院。”,
而不是楼上说的“可诉讼解除同居关系”。请莫曲解。
请问除了同居事实以外还有其他吗>
司法解释对其具体规定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1、以夫妻名义生活,多数情况之下是会构成重婚,甚至被判犯有重婚罪,将有《刑法》予以处理。
2、未以夫妻名义生活,不涉及到重婚罪
但是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自行调解或是诉之人民法院,人民可以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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