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对话
何亚福 甲: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究竟属于政策的范畴还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乙:现在中国虽然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这项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其实施细则仍要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对于《刑法》等法律来说,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例如, 各省都没有权力独立制定刑法实施细则。而且,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然而,现行的计划生育却是区分城市和乡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这有违宪之嫌。作为一项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应区分城乡和民族。 甲:但是宪法不是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吗? 乙:是的,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然而, 计划生育并未因此而成为一项法律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否则就难以履行。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几个孩子。而且,作为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但区分城乡和民族,更有甚者,许多地方的计生条例还规定,城市居民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胎,否则只能生一胎。计生政策既然是建立在不平等生育权的基础上,因此它实际上仍然只是一种政策而非法律。作为政策,它只能引导人们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甲:我听说,“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这句话究竟对不对? 乙:如果是“基本国策”这样重大的东西,应该在宪法中规定才对。但在中国宪法中并没有“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这样的条文,只是在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有过这样一句话:“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我认为所谓“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其实是一种很勉强的说法。 甲:据我所知,中国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的标志是1980年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其主要内容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乙:这封《公开信》是面向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而且只是“提倡”,那么,对于非党员、非团员来说,是可以不遵守的。然而,在实践中,为什么对非党员、非团员也强制推行“一胎化”呢?这再次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 甲:那么,“超生”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乙:中国刑法里面并没有一条“超生罪”,也就是说,“超生”并不是犯罪行为。即使假定刑法有一条“超生罪”,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凭什么汉族和城市居民只能生一胎,而少数民族和部分农村居民就可以生两胎? 这就好比,假如刑法规定:汉族和城市居民盗窃一千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而少数民族和部分农村居民盗窃两千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当然是很荒唐的! 甲:计划生育从本质上来说既然是一项“政策”,是不是说只应该采用非强制性的手段来实施? 乙:严格来说,推行计划生育只能采用非强制性的手段,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社会学家曹锦清所著的《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一位在乡政府干了8年的计生干部坦言:“为推行计划生育,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犯法。”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遍布在中国城乡各个角落的计划生育干部们,都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 甲:但是一些计生干部说:“如果不采用强制手段,计划生育工作就无法进行,所以需要从权。” 乙:然而, 如果政府在法律上可以“从权”,那么人民是不是也可以“从权”?遇到欠债不还的是不是可以求助黑社会?遇到法院的不公正判决是不是可以私下暴力解决?子女在外作恶是不是可以“家法处置”?……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无论以何种理由法律的底线都不应突破。如果允许政府工作人员执法犯法,那么所谓的“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