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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造就了冷血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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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陈某某等10名被告人特大轮奸案以及15岁少年赵某某因怕受指责将表弟杀死案等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月11日上午, 一中院又审结了任某某等四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绑架杀人勒索赎金案。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再一次为未成年人犯罪敲响了警钟。   11月11日上午11点,四名稚气未脱的犯罪嫌疑人被全副武装的法警带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法官宣读了对他们绑架并杀害一名16岁中学生所做的刑事判决,他们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两年。   涉案四名被告人任某某(18岁)、南某(16岁)、杨某(15岁)、于某(16岁)犯罪时全部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全部是小学文化水平,全部是流失在外的失学人员,没有在学校正常上学,也没有正当的工作。   2004年3月的一天,任某某找到南某和杨某,三个人都表示手头没有钱了,得想办法弄点钱花。正在商议的过程中,不知是谁提了一句:“咱们要做就做个大的,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就这样,三人决定在附近熟悉的学校寻找一名有钱的学生作为绑架目标,杀死后再向家属勒索钱财。随后,三人先是寻找到一处偏僻的地方,选好埋尸地点,然后又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南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北京市大兴区某实验中学的一名16岁的中学生晓雨,南某向任某某介绍说:“这小孩家里肯定有钱,他家住干部楼”。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在晓雨的身上。2004年4月20日晚上八点多,任某某、南某、杨某分别携带尖刀、电线等作案工具来到实验中学门前,由南某将晓雨骗出来,任某某等三被告人带着晓雨来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一块拆迁地,任某某拿起木棍一下子将晓雨打倒在地,被告人南某、杨某随后用电线、腰带猛勒晓雨的颈部。经法医检验,晓雨是被他人用软性物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杀死晓雨后,任某某、南某、杨某又叫来了被告人于某,他们合伙将晓雨的尸体掩埋了。   第二天一早,被告人任某某、南某、杨某多次拨打电话,称晓雨在他们手中,并向晓雨的亲属勒索人民币150万元。晓雨的家人马上报了警。接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在公用电话亭用201卡向事主勒索,遂在公用电话亭附近守侯。2004年4月22日晚8时许将任某某、南某、杨某抓获。经讯问,三人对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于某参与犯罪。公安人员遂于2004年4月22日晚将被告人于某抓获。   一中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两年。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某、南某、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晓雨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零三百零八元。   三起案件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未满18岁或作案时未满18岁的共计11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有3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7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有6人。这些涉世不深,正值花季的青少年犯下的杀人、轮奸、绑架等罪行令人触目惊心。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法官们深入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醒家长、学校、社会要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警示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不容忽视

  年仅15岁的赵某某,仅仅由于翻找物品时不慎将其表弟头部碰伤,担心家人斥责,就顿起杀心,用凶器将表弟杀害,而后又伙同其兄抛尸灭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官认为,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其心理异常躁动,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如何因势利导,确保其心理的健康,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令人忧虑的是,许多学校和家庭只在培养孩子健康体魄、提高学习成绩上下功夫,而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研究的不多,关注的不够,有的虽然知道身心健康应并重,但办法不多,方法单一,往往只看到表面现象,而缺少深层次的挖掘,以致一些青少年的心理出现问题,发生扭曲时,得不到及时的纠正,甚至出现恶性膨胀,走向犯罪深渊。15岁的赵某某仅仅因为怕家长责骂就行凶杀人,这种极其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能言其健康吗?而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是否洞察过孩子的内心世界?是否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改变过教育方法?   为此,法官建议,由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时期,这一时期可塑性很强,所以应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讲座,对有不良倾向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心理矫正和救治,提高其心理素质,帮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引导青少年平时积极参与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形成良好的性格特点,不偏激,不孤僻,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

  警示二:管教责任不容推卸

  在有10人参与的强奸案中,几个本应该在校读书,接受教育的孩子,却整天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思进取。而绑架勒索150万一案中的四名被告人全部是失学学生,小学毕业即在社会上晃荡。   此外,在强奸案中,被告人前后三次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强奸时,都是在自己家中,或是在外租住的房屋内。而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夜不归宿,在外鬼混的行为却不管不问,任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家庭、学校、社会都有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家庭在管理教育孩子中的责任更重大,地位更重要,作用更关键,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关口。作为孩子家长,既要从物质上供养,又要在性格、心理、思想道德等各方面培育,娇生惯养不行,放任自流更不可取。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其在外流浪、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否则要受到处罚。但是如何处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建议,应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作为家长尤其要严格限制孩子的夜不归宿。要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保证孩子不仅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

  警示三:成长环境不容污染

  绑架并勒索巨额钱财的任某某、南某等四人,作案时均不到18岁,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受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影响,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犯下了绑架杀人的罪行。据任某某等人供述,他们使用的犯罪手段是从电视、电影上学来的,他们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精心策划,选择目标,勘察路线,筹备作案工具。   为此,法官建议,青少年正处在心理、性格、思想观念等方面的不成熟期,他们对周围的环境很敏感,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喜欢刺激,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对青少年的危害极大。而现在一些影视作品以及电子出版物过多地追求商业效益,暴力色情充斥其中,对青少年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涉足的场合,却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网开一面,让一些青少年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因此,要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管理,对互联网进行严格管理,在强化法制意识的同时,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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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都是一进来就走的 头也不回的走了 哈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8-2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姐姐,你太厉害了一猜就准,我也是看了你的才回的,呵呵

不好意思楼猪大哥,太长了,下次回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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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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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

都是社会的错

我们都有错啊

匿名  发表于 2008-8-22 14:50

我可看完了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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