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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盟国投降书
一、 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为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中美英苏四国在此文件中被称为盟邦。
二、 余等兹宣布:日本大本营与所有日本军队及所有在日人管制之下之军队,无论在何地点,向盟邦无条件投降。
三、 余等兹命令驻扎任何地域之日本军队及日本人民,立刻停止一切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航空器及军民财产,使免毁损,并遵照履行盟邦统帅或在彼指挥下日本政府之代理机关所规定之一切要求。
四、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立刻发布命令予所有驻扎任何地域之日本部队,及在日本管制下之一切部队之司令官,使彼等自身及在彼等管制下之一切部队,无条件投降。
五、 余等兹命令所有民政及陆海军官员,遵照并履行盟邦统帅对实施此次投降所认为适当而发布,或经其授权所发布之一切公告命令及指示。余等并指挥此类官员,除经统帅或其授权特别解职者外,各留岗位,继续执行其非战斗性质之职务。
六、 余等兹代表天皇及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担任忠实执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项条款,并发布及采取经盟邦统帅或其他经指定之盟邦代表,为实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与任何行动。
七、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与日本帝国大本营,立即释放现在日本管制下之所有盟国战俘,与拘留之侨民,并予以保护、照料、几养,并迅速将其运送至指定地点。
八、 天皇与日本政府统制国家之权力,应听命于盟邦统帅。盟邦统帅可采取其所认为适当之各项步骤,以实施此等投降条件。
签字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米苏里舰
奉日本天皇与日本政府之命及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
奉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及代表日本帝国大本营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对日作战之其他联合国利益接受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米苏里舰
盟邦统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中华民国代表
联合王国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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